問:
在馬來西亞發生一起飆車引起車禍,5個人死亡的案件
BMW 和 Benz 在路上飆車
BMW 的車主撞上反方向車道的Toyota車,Toyota車上4口人立即死亡
BMW 的車主也身亡了。
Benz 的車主雖然完全沒有在車禍中有任何損傷,但也因此被補了律政司目前以謀殺罪名控告Benz車主。
請問這Benz 車主是否能全身而退,只是被控危險駕駛嗎
Chatgpt:
以目前公開資訊來看,你說的應該是柔佛新邦令金(Simpang Renggam)BMW與Mercedes-Benz涉嫌飆車導致5死案件。警方最初是以《道路交通法令》第42條(魯莽及危險駕駛)調查,但總檢察署(AGC)已指示警方同時朝「謀殺」方向調查。 法律上,Benz車主能否「全身而退,只剩危險駕駛罪」取決於檢方能否證明他對死亡結果負有刑事責任。 為什麼BMW撞死人,Benz也可能被控?檢方可能採取的理論是: - BMW與Benz共同非法飆車。
- 兩人互相追逐、競速。
- 飆車本身已創造極高死亡風險。
- 雖然實際撞死人的是BMW,但Benz車主是共同參與者。
- 因此BMW造成的後果,可以歸責於兩名參與者。
這有點像兩人一起持刀打人,其中一人下致命一刀,另一人雖然沒親手刺死,但仍可能被視為共同犯罪者。 Benz車主有機會脫離謀殺罪嗎?有,而且機會不小。 因為檢方要證明謀殺(Section 302)門檻很高。 辯方很可能主張: - 撞入反方向車道的是BMW,不是Benz。
- Benz沒有與Toyota發生致命碰撞。
- BMW失控屬於BMW司機個人操作失誤。
- Benz雖然飆車,但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 最多構成危險駕駛或共同危險駕駛。
如果法庭接受這種論點,謀殺罪未必成立。 我認為最可能出現的結果從馬來西亞過往案例來看,近年AGC對極端危險駕駛愈來愈傾向以謀殺罪起訴,包括: - 酒駕衝入反方向車道案件。
- 警官駕車撞死學生案件。
- 拖格羅里造成多人死亡案件。
但「被控謀殺」不等於「最後被判謀殺」。 我估計有三種可能: 結果可能性
謀殺罪成立中等偏低
謀殺罪不成立,但改判較輕罪名(culpable homicide 或危險駕駛致死)高
僅剩一般危險駕駛罪中等
關鍵證據會是什麼?如果警方取得: - 行車記錄器
- CCTV
- 目擊者證詞
- 車輛ECU速度紀錄
- 手機訊息(例如相約飆車)
能證明兩人是在公開道路高速競速, 那麼Benz車主被認定為共同造成死亡的風險會大幅提高。 因此,我認為: Benz車主未必能「全身而退」。即使最後謀殺罪不成立,他仍有相當高機率因共同飆車、危險駕駛致死等罪名被重判。 真正的爭議點不是「他有沒有撞到Toyota」,而是「他是否作為共同飆車者,對BMW造成的死亡結果負有刑事責任」。這將會是檢辯雙方未來最激烈爭論的核心。
謀殺罪不成立,但改判較輕罪名(culpable homicide 或危險駕駛致死)如果是這個,最高刑法如何
如果最後法庭認為: - 謀殺罪(Penal Code 第302條)不成立
- 但認為Benz車主仍須為5人死亡負刑責
那麼較可能出現的是以下兩種情況: 罪名最高刑罰
誤殺(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第304條(a))30年監禁 + 罰款
誤殺(第304條(b))10年監禁 或罰款 或兩者兼施
危險駕駛導致死亡(道路交通法第41條)2年至10年監禁 + RM5,000至RM20,000罰款 + 吊銷駕照至少3年
哪個最可能套在飆車案?若檢方無法證明「謀殺意圖」,但能證明: - 兩人明知在公共道路飆車極可能造成死亡;
- 仍然高速競速;
- 最終導致一家四口及BMW司機死亡;
則較有機會落入 第304(b)條: 明知行為可能造成死亡,但並非故意要殺人。
這種情況最高可判 10年監禁。 為什麼檢方想用謀殺罪?因為如果只用道路交通法第41條: - 最高10年監禁;
- 社會觀感可能認為不足以反映5死的嚴重性。
所以近年馬來西亞檢方開始嘗試在極端危險駕駛案件中引用刑事法典的殺人罪條文,而不只是交通法。
就你描述的案情而言,我個人認為: - Benz車主完全無罪脫身的機率不高;
- 維持謀殺罪並最終定罪的門檻很高;
- 最現實的結果可能是謀殺罪不成立,但被判第304(b)誤殺或第41條危險駕駛致死。
若最終被判第304(b),即使沒有直接撞上Toyota,仍可能面對接近 10年監禁 的刑期,因為檢方會主張他是共同飆車者,共同製造了導致5人死亡的風險。 順帶一提,這宗案件未來很可能成為馬來西亞「共同飆車者是否需為另一輛車造成的死亡負刑責」的重要判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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