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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的民主: 12死70伤 凶手轻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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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美影院屠杀枪手免死
造成12死70伤的美国科罗拉多州影院枪击案,时隔3年历经数月庭审后终于尘埃落定,27岁的被告詹姆斯·霍尔姆斯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陪审团未能就判处其死刑达成一致。
上个月,陪审团经过近3个月取证和约12个小时的商议,否定了辩护律师关于霍尔姆斯案发时精神失常的说法,裁定被告有罪,其针对每一名遇难者的两项一级谋杀罪均成立。
随后,陪审团开始商议被告是否要为其罪行付出生命。在7日的量刑判决中,由3男9女组成的陪审团经过7个小时审议未能达成一致。按照科州法律,这导致霍尔姆斯自动获得较轻的处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而不是死刑。
这一结果令人惊讶。遇难者家属和幸存者听到法官宣读判决书时,纷纷摇头落泪,并陆续离开法庭。
原来自由民主之超级大国 什么都有 就是没有正义与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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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8-2015 05: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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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时候法律未必可以替天行道,彰显正义。。。
就算在中国,大马和其他国家也有很多令人愤怒不服判决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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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8-2015 1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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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法律就不是彰显正义,而是用来维持次序,确保表面上的安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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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8-2015 01: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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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0-8-2015 09: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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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州是有死刑的
只不过有人昧了良心 才改变结局
陪审团经过7个小时审议未能达成一致。按照科州法律,这导致霍尔姆斯自动获得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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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2015 03: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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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资格甄选和判决已经创下美国之最,问题在于对方的律师有能力让部分陪审团成员相信被告从小就患有精神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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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2015 06: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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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可以牽涉民主
這案件不代表神經病殺人就沒罪,如果真能證明犯人根本是無意識犯案的,判罰稍有不同也屬正常。進入審判階段,檢控官與辯護律師才是本案的主角,美國很多案件兇手最後都可以逍遙法外,但這不代表疑犯都是無辜的,背後是否有強大的律師團坐鎮才是關鍵所在,辛普森殺妻案就是代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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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2015 07: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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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逍遙 于 12-8-2015 07:52 PM 编辑
他们是认为他精神正常
可能是陪审团中有人不正常 认为死刑是不应该的
陪审团经过近3个月取证和约12个小时的商议,否定了辩护律师关于霍尔姆斯案发时精神失常的说法,裁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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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8-2015 09: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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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这些人权国家不会轻易判死刑的,他们喜欢用纳税人的钱养这些杀人魔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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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8-2015 08: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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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逍遙 于 13-8-2015 08:58 PM 编辑
美国民主被吹牛吹上天 其实也是个烂制度
事实证明 正义与公平是可以轻易被操纵
陪审团不接受神经病的说法 只是有人反对死刑而已
杀人者有人权 可以随便杀人而不必死
被杀的12个人 70个伤者 几百个的家人与亲属 他们的人权呢
辛普森殺妻案 也是代表有权有势的人在操纵法律
強大的律師團只是表面 主要是法律容许他们这么做
所谓的法律漏洞 也是立法机构的多年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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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5 09: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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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樣的理由讓你把民主和法律捆綁在一起,這個州的法律規則是這樣定了,需要陪審團一致認同才能判罰死刑,法官則負責量刑,
如果像我國般修法,直接由法官一人做出所有決定,那十二人和一人相比哪個比較容易被操縱。
不滿這刑法判的輕,要譴責也應是陪審團,與這個國家制度有何關聯?
只要是由人來做出決定,這世界就沒有所謂的完美法律,刑事案件需要一致裁決,民事僅需多數裁決,再由法官進行量刑,這已經是非常理想的法制。
辛普森殺妻案的直接證據是無容置疑的,不過警方在搜證的過程中犯錯,而辯護律師又看到這個關鍵點,才將整件案逆轉。
當時的辛普森是傾家蕩產聘請最好的律師團打官司,刑事贏了民事輸了,過程中警方太過大意沒跟足程序就上門搜證。相信經過這案件後世界各國的警方都會引以為戒,警方與檢方接連犯錯,才讓辛普森幸運的逃過法網,不過還不至於說是辛普森這個退休的落魄足球員操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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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5 09: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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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团的存在的作用是什么呢? 如果国家的法律可以轻易的被操纵 一个人与几个人有什么分别
在这个案件中 没有疑点 应该是死刑 然而因为人为的因素 而改为终身监禁
所谓民主国家的典范 却以人为的漏洞 让罪犯轻易脱罪 不是太可笑了吗
辛普森殺妻案 不过是一场司法闹剧 就算没有这个“警方的大意犯错”为藉口 也有其他的藉口
辛普森能够脱罪 最主要的原因是有钱 只有出的起钱 其他的事自然有人去安排
如果说美国人不知道法律出了问题 是太看低他们的智商了
不过对于自私自利的民族来说 陪审团的法律漏洞对他们有利 公平正义变成次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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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5 11: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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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你说的那么轻易被操纵,12人的遴选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其本身,控辩双方的同意,以及法庭的评估。死刑本身就是一个争议性的话题,按你的理解,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没有死刑或者停止死刑的执行,甚至包括缅甸这样的国家,这恐怕你都没有想到吧?那么这些国家是不是司法就一塌糊涂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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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5 11: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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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制度也比謀國槍斃了犯人10多年
然後才發現原來犯人是無辜的
然後用納稅人的金錢進行賠償來得強
賠償數百萬能換回一條人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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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2015 1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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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的作用上貼已經寫了啊,由多人組成的陪審團就是分權制的典範,至少比集權制好,為何由多人組成,目的就是避免被操縱,刑事案件判決疑犯死刑需要所有陪審團一致裁決,這案的陪審團沒能達成一致決議,可說是有陪審員意見不合或陪審員的個別問題,何來操縱的說法?還是你已掌握了部分不為所知的內幕?
何來輕易脫罪,終身監禁只是比死刑稍低一級,又不是判他無罪釋放,有何可笑之處,判罰這類兇手死刑只是為了讓受害者在天之靈可以安息,家屬能夠心安,但都不是一個可以真正有效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至少死刑對這類瘋子根本沒有威嚇力。
辛普森殺妻案只是看到錢而已,實在是太膚淺了,警方搜證錯漏百出,所提出的證據又如何讓陪審員信服呢,
陪審員在判決後接受訪問也說了,全是因為檢方把案子搞砸了,有錢可以找個強大的律師團,但不代表能完全操縱法律。
那請問你覺得,是陪審團和法官共同判決的制度好,還是我國這類法官一人說了算的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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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5 08: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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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模糊了焦点
法律上 这个州是有死刑的
杀人者 也是罪名成立 应该是死刑
然而 陪审团中 有人认为不应该是死刑
这是人为的操纵 个人意愿在法律之上 不是很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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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5 09: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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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冤狱吗? 美国有医疗失误吗? 。。。
美国的民主制度有很大的缺陷 才是主题
企图用其他国家的问题掩盖事实 是离题万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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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5 10: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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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死刑,但是法律也规定要所有陪审员同意才能判,人家明明是按规定来,怎么是操纵呢?反而不按规定来才是操纵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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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15 1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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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所有的制度都是有缺陷的
只能以相對來說 (這世界沒有任何絕對的東西)
而所有的制度比較起來,相對來說,民主制度的缺陷最少
至於冤獄不冤獄,民主國家採取的是寧縱不枉
而獨裁國家採取的是寧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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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2015 08: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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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全部陪审员同意 就是打开可被操纵的大门 可以说是一个大漏洞
这就是民主的虚伪 贵族们制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还有人大言不惭 说什公正平等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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