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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持與包庇】從漢傳律藏談在家人不舉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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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3-2015 04: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漢傳佛教裡,多數的人被教育成認為:在家人舉僧過乃是惡口、妄語,乃譭謗僧寶得無量重罪。即使是破戒的惡行比丘,由於剃除鬚髮披服袈裟,進止威儀同諸聖賢,因此在家者皆應守護,恭敬供養,不得輕視、呵斥、糾舉惡行比丘。也因此造成了少數在社會上比丘犯戒,居士隱忍,佛教組織單位無法可管的現象。
這裡有三個觀念建議要厘清,第一個是『惡口及妄語』、第二是『僧寶』、第三是『白衣可否舉僧過?』。其實,在南傳佛教裡,如實如法如律糾舉壞法惡行僧過,不等於惡口、妄語,更不等於譭謗三寶,但是在過程當中,始終都要保持是為了保護佛教,和不該生起任何不善心。  
有些人以為『在家人舉僧過乃是惡口、妄語』,實際上這是不正確的認知。『妄語』指的是『不真實的話』,諸如謊言、捏造、誣蔑等都屬於妄語。『惡口』則是『令人惱怒的粗鄙語』,諸如髒話、詛罵、惡言等都是惡口。然而糾舉惡行比丘過錯,是以聖戒(律)、佛所說所教(法)就『犯戒比丘所犯真實發生惡行』進行糾舉,因此並不屬於『惡口』、『妄語』,更談不上『譭謗僧寶』。『譭謗』乃是顛倒事實毀人聲譽,屬於妄語的一種。
如果依照漢傳佛教的『毀謗三寶』來說,譬如說稱世尊是萬能的創世主或是能改變眾生業果,這是謗佛;扭曲佛所說、佛所教,把無我說成梵我,把三界火宅遍苦說成另有樂土,故意誤導他人此乃佛法,這就是謗法;以憑空捏造的罪名加諸僧眾僧寶,或蔑視阿羅漢聖弟子為小乘,這就是謗僧。因此若如實的依法如律的糾舉壞法惡行比丘,並非譭謗僧寶──其實在巴利聖典裡,所謂的『僧寶』所專指的是四雙八輩(四向四果)之士,也就是向須陀洹、得須陀洹果,向斯陀含、得斯陀含果,向阿那含、得阿那含果,向阿羅漢、得阿羅漢果。只是後期佛教裡,教誡我們不容易辨識聖者的境界,便把所講的僧寶,擴大為一切出家人,以免徒然枉造不善業。一般凡夫出家眾則稱作比丘(尼)、僧,三人以上則稱作僧眾、和合眾、僧伽;而破戒的惡行比丘者,像犯波羅夷(斷頭罪:殺生、偷盜、姦淫、虛妄語四條)者當下即喪失僧籍,既非僧、又怎麼會是『僧寶』呢?
  
實際上,在漢傳佛教《律藏》當中,多有記載白衣居士訶責比丘行為不如法不如律,如在《十誦律》( 大正T23 No.1435 )中便有不少白衣(例如毗舍佉女居士)訶責比丘、世尊因此制戒的紀錄--譬如比丘塗抹髮油、或身體塗香、或穿戴首飾、或妝染面目、或穿戴頭飾、或手捉金錢、或舉止散亂、或遊戲喧鬧、或袒胸出入居士家、或踢物倒地、或蹲形行走、或蹲坐居士家、或蓋頭覆面、或叉腰搖擺、或搖頭晃腦、或下露形體、或飲食大笑、或作淫事、或偷盜財寶等等,記載之多不勝舉凡。
雖然漢傳佛教的律藏制定居士不得合聞比丘布薩、不得合聞僧律,亦出現比丘不得向未受戒之白衣居士說僧律,但是從頭讀到尾,世尊並沒有禁止白衣居士糾舉比丘惡行。而且在南傳佛教裡,白衣居士是被鼓勵去熟悉比庫的戒律的,這樣可以更容易去審視親近的尊者們是否言行如法。
從《地藏十輪經》談『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
我們厘清了妄語及僧寶的觀念之後,接下來講『在家人不得舉比丘罪』這個觀念。這個觀念主要出自於《地藏十輪經》:『(佛說)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然而令人疑慮的地方是:首先優波離尊者向佛陀請示比丘僧眾當如何對治惡行比丘,並沒有提到外道俗人如何對治惡行比丘,世尊卻為何無故冒出:『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同時,世尊並沒有針對『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作深入解釋,反而以比丘僧眾為主要對象,表示比丘僧眾『不應率爾』(草率)呵舉破戒比丘,而是應該召開羯磨如法呵舉破戒比丘:「若有比丘,毀犯禁戒。… …。我今欲舉長老所犯,以實非虛妄,應時不非時,軟語非粗獷,『慈心不嗔恚』,利益非損減,為令如來法眼法燈久熾盛故,長老聽者,我當如法舉長老罪。彼若聽者,便應如法,如實舉之。」若該壞法惡行比丘不聽糾舉,則比丘僧眾應另向上座比丘如實舉罪。而上座比丘應『應審觀察能舉所舉』按所犯事的虛實輕重,依照三藏『方便撿問,慰喻呵責…若犯重罪,應重治罰;若犯中罪,應中治罰;若犯輕罪,應輕治罰;令其慚愧,懺悔所犯。』接著,世尊表示如有壞法惡行比丘持種種勢力淩駕僧眾及上座長老,三藏無法對治,則當『遣使告白國王大臣,令助威力,然後如實依法治罰』更表示一般非重戒罪者『僧眾應權舍置』,犯重戒罪者應當『依法驅擯,令出佛法』。
  
那麼令我們好奇的是『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世尊到底想表達什麼?亦或是此字句是後人添加上去的呢?  
『如是(壞法惡行)比丘,雖非法器,而剃鬚髮,被服袈裟,進止威儀,同諸賢聖。......。(佛說)我終不許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複呵罵,或解肢節,或斷其命。我唯許彼清淨僧眾,於布薩時,或自恣時,驅擯令出,一切給施四方僧物飲食資具不聽受用,一切沙門毗奈耶事,皆令驅出,不得在眾,而我不許加其鞭杖繫縛斷命。』經文當中提到了『佛說:我終不許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複呵罵,或解肢節,或斷其命』但是這段經文卻沒有對應到『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我納悶:『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可能是後人在傳誦、翻譯、抄寫時後發生失誤,或後來添加上去的字句的呢?
佛陀在經教當中,從沒出現這種不對嘴的開示。在《律藏》中,也多有壞法惡行比丘犯戒遭僧俗二眾糾舉責呵,顯見『在家人不得舉僧過』乃至『出家比丘、比丘尼都不可以說僧過惡』這種說法是直接略過了《律藏》。
同時在此處經文當中,世尊再次重申對於犯戒比丘的處分條件乃『於布薩時,或自恣時,驅擯令出,一切給施四方僧物飲食資具不聽受用,一切沙門毗奈耶事,皆令驅出,不得在眾』 ──『驅擯』已經是僧團自律的最高處罰。而如犯波羅夷、嚴重違反社會良善風俗或作奸犯科等重罪者,當下即喪失佛教僧人的身份,自然也就不屬於佛教比丘僧人,那麼應當交由世間律法給予處罰制裁,而不是由僧團自裁。
佛制之中,舉破戒惡行比丘之罪以作處罰乃至驅擯是極端慎重的一件事,但並非是絕不可為的事。糾舉比丘惡行需如實如法如律在《大般涅槃經長壽品》中世尊亦表示:若有破壞正法律者,持戒比丘可『驅遣、呵責、糾治』,而四部俗眾若遇見懈怠破戒毀正法者『應當苦治』。  
『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驅遣呵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若能驅遣呵責舉處,是我弟子真聲聞也。…...。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王者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末學以為『白衣不得舉僧過』的概念,有必要加以厘清。若見壞法惡行比丘所作非法非律,基於維護正法律的基礎上,說僧過惡並非絕對不行,但也需要極其慎重:
第一、必須圓滿受持五戒、八戒,對於基本戒律有正確認識。這是由於白衣居士可依五戒、八戒糾舉惡行比丘,而非以波羅提木叉(僧戒,不合聞故)糾舉比丘惡行;若比丘(尼)根本的五戒、八戒都作不到,更遑論具足戒了。第二、動機必須純正,以維護正法律另佛法久住世間為念。第三、必須事實求證,不可憑空捏造,更不能輾轉相傳,以訛傳訛。  
另外白衣居士若見壞法惡行比丘僧人所作非法非律,當起慈心悲憫,輕犯者不宜公開宣揚,但可以『委婉地』(一定要恭敬委婉)私下告訴他所行非法非律,如果對方不聽不改,應以遠離為好,並告訴其所屬僧團上座比丘或戒師,令僧事以羯磨會議僧決,若見有其他人欲依止壞法惡行比丘或親近供養,則可側面如實提醒,曾見過此比丘所作非法非律,並如實依三藏令欲依止親近供養者知佛所說、佛所教,並使其知道此惡行比丘是否堪為依止、堪受供養。
我們佛教徒都希望正法久住,佛教興盛,如果一昧地掩護壞法惡行比丘所作非法非律,將有更多人受害,使佛法蒙塵,令正法律不長久住世,更何況如四波羅夷(殺盜淫妄,妄是自稱未證果已證果,如自稱為佛或阿羅漢)之斷頭重罪,嚴重違反社會良善道德及作奸犯科者呢?試想,見破戒亂法者若無人能制止,出家者及在家者都不能糾舉,那麼這究竟是護持佛法?還是包庇惡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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