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Xenon018 于 4-2-2012 11:17 PM 编辑
我發覺大多數砂拉越的年輕一代都不懂二十條協議的存在。二十條協議與我們息息相關,因為它造就了今天中央與砂拉越的關係。也讓砂拉越和沙巴更趨向於自治州(但今時今日已落人詬病砂沙是馬來亞殖民地)。 雖然我們都知道916,可是大多數人都不知道二十條協議。我覺得那是國家教育的洗腦,慢慢讓我們忘記有20條協議這個條約存在。而且自成立以來砂沙一直是國陣的定期存款,但是我們在2012年的今天東馬兩州在財政預算案的份量只有區區1%。 難道砂拉越人可以容忍自家的錢(資源)拿去資助隔壁的Uncle卻又要被隔壁的人看不起,然後我們做任何建設都要通過中央撥款,可是我們卻又要繳交龐大的稅務和石油稅給中央。 (表讓我們的歷史知識局限在課本。)
二十條協議又稱《獨立二十條契約》於1963年,由北婆羅州(現沙巴)、砂朥越、馬來亞聯合邦(包括星加坡)組成馬來西亞聯邦時簽定。鑑於北婆羅州與砂朥越的環境與人文結構與半島有相當大的差距,此契約旨在保護北婆羅州與砂朥越在各領域的自治利益和權益。現原文已無保留,二十條契約的內容已分別載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詳文如下:
第一條:宗教在聯邦憲法下,回教是聯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條款不適用與沙巴和砂朥越。這兩州不應該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
第二條:語言(a)在聯邦憲法下,馬來語(Bahasa Melayu)是為聯邦的官方語言,(b)在《馬來西亞日》開始的10年內,英語必須被繼續使用,(c)英語也應該被列為沙巴和砂朥越的官方語言,對各州和中央政府溝通時可在無時間限制下使用英文。
第三條:憲法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應建立在馬來亞憲法的基礎上,並在製定時獲得各州的同意。與此同時,沙巴和砂朥越的憲法也應被受重視。
第四條:聯邦最高元首沙巴和砂朥越無權角逐聯邦最高元首一職。
第五條:國家的正式名稱應稱為馬來西亞(Malaysia)而不是馬拉尤聯邦(Melayu Raya)。
第六條:移民權應與中央聯合管理,但中央政府對沙巴和砂朥越的一切移民事務應先得到沙巴和砂朥越州政府的首肯。沙巴和砂朥越在入境與出境事務中有保留權。
第七條:王位繼承權沙巴和砂朥越都無權。
第八條:婆羅州化聯邦應加速沙巴和砂朥越公共服務系統的本土化。
第九條:英國官員可擔任沙巴和砂朥越原來的職務至到符合資格的新人上任為止。
第十條:公民權凡是獨立後在沙巴或砂朥越出生的嬰兒應自動取得聯邦公民權。
第十一條:稅務與財務沙巴和砂朥越有經營與控制自身之財務、發展基金和稅務的權力。
第十二條:土著特權沙巴和砂朥越的土著應享有與馬來亞之馬來人一樣的特權,但沙巴和砂勞越不必完全跟隨馬來亞所設定針對特權之方案。
第十三條:州政府(a)首席部長應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選出;(b)沙巴和砂朥越應採用類似聯邦政府的部長制(Ministerial System),而不是州政治委員制(EXCO)
第十四條:過渡時期在加入馬來西亞的七年過渡期內(不一定得是加入馬來西亞的頭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沙巴和砂朥越之立法權力將由州憲法賦予,聯邦政府暫無權力插手。
第十五條:​​教育原本的教育制度應獲得保留。州教育事務應全權由州政府行使。
第十六條:憲法維護未經過沙巴和砂朥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無權修改或撤消聯邦憲法內保護州人民與政府的條款。
第十七條:聯邦國會代表權在劃分選區時應考濾沙巴和砂朥越州之人口分佈與發展潛能。
第十八條:州首長應命為Yang Di-Pertua Negeri。
第十九條:州名應命為Sabah & Sarawak 沙巴和砂朥越。
第二十條:土地、森林與地方政府聯邦憲法賦予國家土地局與地方政府委員會的管理權將只局限在馬來亞。沙巴和砂朥越州將在州憲法下管理本身的土地、森林與地方政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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