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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老师,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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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09 12: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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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楼主,叶伯伯太狠了。这一拳,打对了人,用错了人(打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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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1-2009 11: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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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读读看这个:
刚从一个会议回来,在当今大马的读者来函,看到我欣赏的一个伙伴"福兴"针对叶新田被打,以一位辅导工作者发表的一个短文。
我很诧异 --- 福兴居然会在当今大马发读者来函,我读了这篇文章《他为何如此冲动,你知道吗?》我很感谢。
对于华教的种种,我一向不太热情,因为需要我大量注入热情的事情太多。因此,对于华教,我一直只是默默关心而已。
新院的事情到今天,我仍然热情不足。但是,我关心。因为新院的辅导咨询系有很多我助人工作的战友,我常到会到新院上一些台湾教授的课程,在时候,偶尔会去做一节课的讲师。
记得,我在一个报导的照片,看到拿着喇叭说话的福兴,我就很诧异。那一个星期天,在新院,我看到了与同学们忙着整理要分发给出席者的资料的茹湘(辅导咨询系主任)。我问"你们有什么打算吗?"她说"如果没有办法坚持,如果新院变质,可能我会离开。"
这些朋友是当年新院开创辅导系的人,对于这个系,他们有很深的情感,注入很多的心血。有些朋友就曾经批评我们这些做"辅导"的朋友,说对于制度的改革,我们做得太少、也太温和。可是,这就是我们的特质(虽然我因为拥有"精神分裂",我同时亦是社工,比较容易愤怒)。如果不是他们觉得已经无法忍受,他们会为这些活动做那么多吗,我很怀疑。因此,当他们也站出来了,甚至视辅导咨询系为自己的孩子的朋友会因此离开,我知道情况可能的确很糟糕。
是的,我坚持暴力是不对的。如果当事人决定提出告诉,那么这名同学可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对这点没有意见。
但是,我对于媒体无止境的对于该名同学使用媒体暴力,我很有意见。今天看到那些律师团说孙老师犯下的2宗罪,我差点喷饭!!
我认同福兴说的对于这个孩子,我们不能放弃。而我们这些大人、媒体界那些喜欢刺激新闻的朋友们,愿意倾听这个孩子的声音,让他有表达的空间吗?
要挥出这一个拳,放弃自己的前途,需要多大的愤怒在支撑这样的行为。这些愤怒除了那一个拳头,还有更多的东西,让我们去好好思考。我们愿意吗?我们关心吗?
喜欢及推崇权威教育,运用我们那至高无上的权威去掌控一切,就会忘记我们需要倾听不一样的声音。当声音不见了,这一些发不出来的声音就会化成情绪,而进而变成行为。在讨伐这名同学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应该检讨我们所崇拜的权威教育,是否适当?难道除了用权威,我们没有其他的选择吗?
编按:作者为妇女组织义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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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读读看:
孙老师,谢谢你。
认识你,是因为全国大专文学奖 -- 虽然这些年没有太多的交集。但我仍然记得我们当年的会面,那一次生命的接触。
这一次,作为学生的导师,你挺身而出,虽然你了解可能会不被那些有权威的人体谅。但是,为了孩子,你站了出来。他们说你包庇了嫌疑犯。但是,我觉得就因为你愿意倾听孩子的声音,因为你鼓励孩子道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孩子勇敢的出来面对(虽然他们坚持不是自首),有你这样的老师,真好。
我相信如果孩子因此付出了代价,他亦不会忘记有一名老师曾经这样帮助过他。
因为我的工作,这4年我常进出警察局和他们交涉。我不明白,为什么是325条文?
我处理过很多案子,对于伤人案,警察通常只会引用323,324。严重伤害?但是,我有几个需要进院开刀的案子,他们仍然用323,他们说因为对方没有用武器,如果有用武器,才可以。那么为什么,这一次,需要用325?这是第一个不明白。
第二个不明白,警察说不能撤销告诉,要不要撤销有检察署决定。我的经验是,即使警察已经展开调查,只要当事人愿意和解,就可以撤销,即使是很严重的伤人案。甚至是性侵犯的案子。而且,警察很鼓励撤销案子。有时候还会苦口婆心的说,撤销案子比较好啦。即使去了检察署,只要检察官还没有拟好"状书"上法庭,仍然可以撤销,但是必需有理由。
我不懂。因为我们比较愿意保护有权、有势、有财的人?还是,我4年的进入警察局不下百次的经验,不足以让我了解警察的程序?
编按:作者为妇女组织义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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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1-2009 11: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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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章写的很好...不像一些人...如什么烂眼境..什么猫人...野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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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9 0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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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9 01: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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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pangkorboy 的帖子
我们组一个联盟,一看到他们的贴就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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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9 01: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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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9 02: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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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用一个不合适的条文去调查和控告林某,林某才有机会因为证据不足或者罪名不到那么严重而无罪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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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9 02: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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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为什么是325条文?"
这就是跟有权势的人混的好处。叶XX,你够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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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9 04: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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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9 09: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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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09 0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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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009 04: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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