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我国回教女性怎么说,丹州伊刑有保護女性吗?
伊刑法下女方被奸还得找证人?
(吉隆坡26日讯)丹州政府一意孤行落实伊斯兰刑事法,不但招致非穆斯林的反对,就连穆斯林非政府组织也不认同伊刑法公平, 尤其是对女性。
丹伊刑法违反宪法
伊斯兰姐妹组织(SIS)执行董事拉娜奥斯曼向《人民邮报》坦言,伊刑法与宪法有冲突, 特别是宪法第8(2)条文所强调的性别平等。
“丹州伊刑法第41(1)条文阐明,‘每一名证人都必须是成年男性穆斯林,而且信誉必须良好’, 这就代表穆斯林女性与非穆斯林不能成为证人。” 她提问,如果罪案发生时,目击证人只有非穆斯林与穆斯林女性,那他们能否成为证人?
穆罕默德允许女性供证
“丹州伊刑法不接受女证人的规定,其实已经与先知穆罕默德所提倡的伊斯兰法律背道而驰,因为穆罕默德接受女性供证的。” 拉娜奥斯曼说,上述论点是伊斯兰学者聂诺莱妮在2002年所提出,而在哈里法乌斯曼(Caliph Uthman)被暗杀一案, 乌斯曼的妻子是唯一证人,她的口供被接受,而当时也没有其他男性证人在场。
丹伊刑法审判与刑罚违反可兰经
她再举例,丹州伊刑法第17(2)条文所列明的诬告他人通奸与鸡奸罪(Qazaf),也是与可兰经对相同罪行的审判与惩罚不一致。 丹州伊刑法阐明,举报通奸或鸡奸的人士,除非他/她本身是被奸污的受害者,不然他/她必须找到4名男性作为证人, 否则可被鞭笞80下。 “这完全违反可兰经,可兰经对诬告通奸与鸡奸的惩罚是,如果任何人无法提供4名证人,却诬告及玷污女性的贞洁, 对方就必须被鞭8下,永远不接受他/她提出的证据。”
丹伊刑法不保护妻子
拉娜奥斯曼说,可兰经所带出的讯息是保护女性的贞洁,避免他们被诬告通奸,但是丹州伊刑法却相反, 如果女性被强奸,反而举证的责任落在受害者身上,因为她必须提供4名男性证人,否则会被打鞭80下。 她补充,强奸案的举证责任不应落在受害者身上,而是执法人员去调查被指控强奸的嫌犯。 “为何女性需要承受这种不公平的制度?
她也不满丹州伊刑法第19(1)条文,即丈夫允许控告妻子通奸,但是却没有同样的条文允许妻子告丈夫通奸。 “难道伊党的立法人员以为只有妻子会通奸,丈夫就不会?而且丈夫诬告妻子通奸及不愿意宣誓,所面对的刑罚是打80鞭, 但是妻子通奸罪成却是乱石丢掷至死!”
她说,伊斯兰姐妹组织早前已经反对丹州伊刑法,直到今日立场依然相同,那就是丹伊刑法是“缺乏说服力与令人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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