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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13 12: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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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7-2-2013 12:26 AM
在司法上,判决夺取一个人的性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现今的社会讲究人权,如果司法稍微出现差错而令 ...
这“人权” 还真是便宜了那些恶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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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7-2-2013 09: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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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门主的建议,谷歌下恐龙法官:
恐龙法官
恐龙者,巨兽也。暗喻恐龙虽貌似强大,但思维脱节,难以跟上形势,更脱离社会现实,对受害者毫无同情心。
2010年9月,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庄佩君、王俊彦及杨国煜审理一名6岁女童被抱在被告大腿上性侵的案件,由于没有女童反抗的证据,轻判被告3年2个月的刑责,引起社会的惊愕和愤怒。舆论中开始出现 “权大但反应迟钝”的“恐龙法官”称谓。随后并引发15万人连署要求开除法官,社会团体和民间更号召民众走上街头,用白玫瑰为象征,呼吁各界抵制 “恐龙法官”。2011年1月5日,台“法官法”通过初审,增设“恐龙法官”退场机制。
而这次被提名为 “大法官”人选又遭紧急撤换的法官邵燕玲,于2010年在另外一起3岁女童遭性侵案中,推翻前审徒刑7年2个月的判决,认为“无法证明违反(女童)意愿”,甚至建议可将吴嫌依“与未满14岁男女性交罪”减轻判刑,令人侧目,引发民众不满。
恐龙是爬虫类,冷血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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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13 11: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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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6-2-2013 08:38 PM
依据「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所谓的减刑到30年其实就是判了“无期徒刑”,所以没有【三司无视第八章64条文的存在】。
无期徒刑名目上是无期,但是实际上是等于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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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13 09: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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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ntan 发表于 7-2-2013 11:35 AM
所谓的减刑到30年其实就是判了“无期徒刑”,所以没有【三司无视第八章64条文的存在】。
无期徒刑名目上 ...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madam 你说对了,是我搞错。
十五年以上的叫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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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13 10: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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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麻甩老玩按报告玩投诉,想玩谢条大鱼,结果大鱼发晒火,祭出大红字来兼预备左成个月滴黄莲来孝敬你地呢两个家伙。
大佬,你地咁搞法,係咪想大家一锅熟啊?
玩唔起就咪玩啦,咁脆弱点出来行啊?
好似温室里面滴小花咁,yok滴就诈型,诈娇
棍呢味嘢好闲姐,洗唔洗搞餐死咖?
唔该你地成熟滴好唔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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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13 10: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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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个阿句哥又係阁,人地版主都话左「但求安好」,多一句不如少一句,大家一人少一句,咁咪大事化小咯,你偏偏走去撩人地,撩事斗非,人地退一步你就踩多人几脚,惊死别人唔知你好把炮咁。
三分颜色就上大红,你念住人地怕左你阿?人地心底好咋,唔同你计较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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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3 01: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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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行政和立法,是互相制约的。
行政有权力对司法的法官进行挑选,有些国家会需要立法会来核准。可是,司法可以否决行政的立法制定的法律,前提是有关法律和宪法有相抵触。而行政则是根据立法所立的法律对政府的日常行政。在大马,这是多余的,像英国,首相也同时控制国会。因为执政党同时控制立法和行政,法官的人选只是需要最高元首的点头。
法官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所给于的,法官的决定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诠释和规范。法官的唯一效忠对象是宪法和法律,这就是为何司法无情。
关于这宗案件,我觉得应该在整个司法程序完成之后(包括上诉),才可以评论。如果,整个司法程序完成之后,这个结果就是最后判决。而大众社会觉得判决不公平,就应该通过司法检讨和立法来检讨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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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013 02: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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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白玫瑰”网友的facebook status...
各位又知不知道如果是因為民意,這已經是指標性案件,以後相關案件都會以此做為依據,以後是不是以近幾起虐童案、甚至是王童案的傷害為標準,以後只要沒有比王童慘,別說死刑了,連十年都不用想??若是如此,大家認為人權團體、廢死團體還會不趕快加把勁嗎??解決了最近的虐童案就可以把以後的虐童者拉出重刑??這一個機會他們怎麼會不珍惜??再者,王案未結,其他虐童案是不是要再等??因為判例還沒有產生、標準還沒有出來??而各位又認為這樣沒有組織施壓不了公部門的戰役,在短時間會結束嗎??其他虐童案的正義要等到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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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2013 04: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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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猪头 发表于 9-2-2013 02:37 AM
一位“白玫瑰”网友的facebook status...
各位又知不知道如果是因為民意,這已經是指標性案件,以後相關 ...
法官和律师虽然偶尔会犯脑残,但是在平时他们是不会随便套用所谓的指标性案件就直接依样画葫芦下审判的,毕竟也很难找到完全一样情况的案件。加上如果是有争议的案件,会很难拿来当做案例的,除非是再也没有其他类似的案件。
法律虽然不是一块铁板说 1 就是 1,但是也不会因民意而屈服,这很考验司法人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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