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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3 02: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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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hlyner 发表于 25-1-2013 02:14 AM 
大佬,科学不包括帮人处理伦理问题,自己的苏州屎自己处理就好。
这个课题连一个科学性的假说都无法形 ...
这话你对我说没用,要对那些科学至上主义者说。
他们会将争端归为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归为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归为科学。
本帖最后由 句子Sentence 于 25-1-2013 02:53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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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3 06: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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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4-1-2013 11:53 PM 
「多钱大过小原则,更大的原则比多钱重要。」
你的原则还会分为三部分:小原则,多钱,大原则
有时候许多人会想:
如果其他人跟我一样有多好。
不好!
这样不但没有惊喜,还没有笑话 
试想像,如果全部的人都跟你有一样的想法,
类似的喜好,做类似的事,
那么,这个世界会很死板,
毫无精彩。
尝试从多方面看同一件事,
可以了解但是不必使用别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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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5-1-2013 06: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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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好呀 发表于 24-1-2013 10:02 PM 
1. 會不會影響自己對人的看法、價值觀?
答:不會
2. 因為某些利益而影響自己的判斷?
其实,人人心里都有一个数目、一个底线。
只是很多时候都没有遇到,所以做决定很容易。
历史上,为了钱、权、皇位、女人、。。。。
父母兄弟朋友,杀来杀去,
更何况是现代,资讯过度发达,
真的和假的讯息,让大家都处在 资讯过度 的环境,
被过度疲劳轰炸,分辨哪一个是真哪一个是假都费尽心力。
对一些比较不太在意的事,就得过且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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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3 09: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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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Sentence 发表于 25-1-2013 01:07 AM 
其实按赠者本意,他要送的只是眼镜。
抽奖卷是额外获得,但其来源于A的金钱付出,
奖品拥有权自当是属于 ...
句前辈,你的举例只能证明"帮手摸牌"而已。
依据我的演绎和归纳,A的本意本来是送眼镜,有迹象显示A那时候一时兴起也送出抽奖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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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3 10: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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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5-1-2013 09:32 AM 
句前辈,你的举例只能证明"帮手摸牌"而已。
依据我的演绎和归纳,A的本意本来是送眼镜,有迹象显示A ...
难得被人称为前辈
无论如何,我们做人要有自觉,自己没出钱,
纵然抽奖机会是别人所送,也不该厚脸皮完全据为己有。
所谓知恩图报、礼尚往来,
让出资者决定奖品归属是基本的礼貌。
本帖最后由 句子Sentence 于 25-1-2013 10:39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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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3 0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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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Sentence 发表于 25-1-2013 10:36 AM 
难得被人称为前辈
无论如何,我们做人要有自觉,自己没出钱,
我认为一切的疑点利益归被告,即C。
B不能举证出A当时送抽奖卷的时候有附带条件,证明送抽奖卷的本意也不具附带任何条件。换句话说,是无条件送出给C。
所以在疑点利益的考量下,60寸电视归C所有。
自觉的问题也不能被利用来攻击C。「对」的东西不可能因为某些道理的存在而变成「错」。
换句话说,就算C不自觉,也不算没礼貌。
当然,如果C把电视回礼A,那么也与礼貌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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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3 01: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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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4-1-2013 11:27 PM 
我认为A的本意是赠眼镜连同抽奖机会于C。
同样的,B也获得相同的事物。
我认为A的本意是赠眼镜连同抽奖机会于C。
同样的,B也获得相同的事物。
错,A的本意是要赠送眼镜而已。在这里C是获得了眼睛的使用权,奖品的抽奖机会,还是在A的手上的。如果A要争,未必没有胜算。前提是,A带B和C去配眼镜,然后付钱,而不是A给BC钱然后让C他们去配眼镜。
根据B的控诉,他俩是各自填上自己的资料,而A也在现场。
但B特意隐瞒A是否也有赠抽奖机会于C。
但根据以上的资料,我认为A不可能保留抽奖机会。因为B也同样的填上自己的资料。
B没有特意隐瞒。你有向B求证过吗?你一开始预设的立场就是B是错的,你是偏袒C的,你才作此假设。
如果你向B求证过,B证实A曾经说过把抽奖机会让给C,那我无话可说。
你单凭B也同样天上自己的资料,就认为A不可能保留抽奖机会,那也是站不住脚的。B是A的儿子。C是B的女朋友。B和C能有有时候同样的待遇,并不表示B和C在任何时候都有同样的待遇。从已知事实。我们知道A是一个慷慨不计较的长者,但是你不能因为A的慷慨不计较,就做出C是电视机唯一的而且无争议的奖品获得者的结论。
A在现场,当付钱的时候,他得到了两张抽奖机会。
有几个疑问:
1。为何A不在两张抽奖卷上填上自己的名字?
2。为何B也填上自己的资料?
3。在A手中的抽奖卷的其中一张,为何会落入C的手中?
4。根据B的描述,当时B知道也清楚C把自己的资料填上。意思是说,为何B当时没有阻止C那么做。
5。如果A认为只送眼镜,抽奖卷保留给自己,那么也应该同时保留两张抽奖卷。
你有疑问,你应该客气地请当事人来回答你的疑问,而不是在人可以求证的情况下,凭你的所谓逻辑做出假设,那是不合理的。你同意请B来这里解开你的意团,免得你胡乱做出无根据的假设吗?
A在现场,但抽奖卷落入B和C的手中,而B也清楚知道,也知道C填上自己的资料,我认为A当时是同意把抽奖卷送给B和C。
换句话说,A的本意就是送眼镜和抽奖卷。
根据B的说法,C的眼镜价值千多元一副,而B的眼镜价值不详。
这一点可以推算出A对C是相当的大方。
同样的话,可以再次用来回答你。你单凭B也同样天上自己的资料,就认为A不可能保留抽奖机会,那也是站不住脚的。B是A的儿子。C是B的女朋友。B和C能有有时候同样的待遇,并不表示B和C在任何时候都有同样的待遇。从已知事实。我们知道A是一个慷慨不计较的长者,但是你不能因为A的慷慨不计较,就做出C是电视机唯一的而且无争议的奖品获得者的结论。
一张抽奖卷要赢大奖是非常不容易且需要靠运气,我认为A可以付千多元送眼镜,也不在乎那个机会。
当赢奖的时候,C很坚决的想把电视转赠她的父母,而B也与C起了争执,B认为A出钱,理应电视归A,但C却认为这是靠她的运气赢回来的奖品,她有权选择赠送的对象。
很明显的,C也很确定她是电视的唯一拥有者。
根据以上的推论,抽奖卷当时是已经送了给C。但B反口说人情,在情在理电视应归A所有。
从以上我对你的逻辑的反驳,我一直觉得你在推导奖品归属时就已经预设了立场。所以你的立场都是偏向C的。你的说辞语气其实改了又改。原本你说A应该补偿C,因为B没有能力靠自己能力养活C。你不是已中立的立场来看待事情了,这从你对B的人身攻击可以得出结论。
虽然有其他少数的网友也赞成C是电视机的拥有者,但是他们并没有像你一样地对B做出人身攻击。你的言论注定你在这件事情的看法上不会中立。就算你“可能”会给出中肯的看法,但是你已经没有资格评论此事。
比如说,甲是一个法官,乙是一个甲非常讨厌的邻居。他们俩的不和,周围的人都知道。有一天乙因为涉嫌犯罪被控上法庭,甲绝对不可能也不应该被任命为主审法官。人们不是怀疑甲的专业或者职业素养,但是甲就是不适合,因为甲有可能因为对乙的偏见做出对乙不利的判决,而不是基于事实。
也很明显的,B食言。如果当初B认为抽奖机会归A,B理应阻止C填上自己的资料,和取回抽奖卷,归还A。
但B当时没有那么做,同时,B也没有把自己的抽奖卷交还A,而且还填上自己的资料,证明B也认同C的行为。
你的这个逻辑,就和我在上面反驳的一样。B可以做的,不代表C也可以做。你如果用人情来说,也许行得通,但是用逻辑来解释你的逻辑,根本站不住脚。
我不认为中奖之后才来争夺电视是明智之举。
我非常认同你这句话。A应该事先说明把抽奖机会给C,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争议了。
我对这件事的立场是:A和C都有资格说奖品是他们的。但是在我们不知道A是否有明言把抽奖机会让给C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做结论说,因为A不计较,因为A大方就认为C理所当然的应该是奖品的获得者。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我觉得在人情上,奖品的支配权应该是归属于A。如果C像A提出要把电视拿回家,我想A很大可能是不会拒绝的。
林冲,我要澄清的是:虽然你的语气,措辞和在爱情板块比文明得多了,但是我之前针对的是你对反对你意见的人做出人身攻击的态度。
也许,事情最后事实碰巧就是你所预料的那样,但是在你没有求证前,你真的没有证据支持你的说法。你有可能是对的,但是你在推论过程中的逻辑是错的。如果你得到对的结论,那是刚好碰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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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3 02: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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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5-1-2013 01:12 PM 
我认为一切的疑点利益归被告,即C。
B不能举证出A当时送抽奖卷的时候有附带条件,证明送抽奖卷的本意也 ...
我认为一切的疑点利益归被告,即C。
B不能举证出A当时送抽奖卷的时候有附带条件,证明送抽奖卷的本意也不具附带任何条件。换句话说,是无条件送出给C。
所以在疑点利益的考量下,60寸电视归C所有。
谁是“被告” 那还很难说。现在东西在B手上,如果你要代表C控告B夺取应该属于的奖品,那谁是“被告”?
如果C无法提出A无条件连带眼镜和抽奖机会送给C的证据,那么疑点利益应该归于哪个“被告”?
自觉的问题也不能被利用来攻击C。「对」的东西不可能因为某些道理的存在而变成「错」。
换句话说,就算C不自觉,也不算没礼貌。
当然,如果C把电视回礼A,那么也与礼貌没什么关系。
C没自觉就不算没礼貌?你有证据证明C是不自觉,还是从来不知道感恩为何物?从B在爱情板块发过几篇抱怨C的不是的帖子来看,C“很有可能”是一个不知道感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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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3 02: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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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5-1-2013 09:32 AM 
句前辈,你的举例只能证明"帮手摸牌"而已。
依据我的演绎和归纳,A的本意本来是送眼镜,有迹象显示A ...
请问你指的迹象是从何而来?你无视B的存在,不去向B求证,而是根据自己的归纳得到的所谓的结论,其实一点都站不住脚。
用你主观的臆测来做判断只是在浪费时间。你那么想讨论这件事,何不诚心得去请当事人来回答你的疑问?你自己根据自己的推测做出的结论,对A,B,C三个人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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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013 05: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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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包银,如果你对法律一窍不通的话,我跟你扯下去也只是胡扯。
对错不是你可以应付得来的司法考量。
为了争辩而争辩是没有意义的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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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013 05: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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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B的口供只是片面之词,且有隐瞒实情的嫌疑。
第三,接受单方面作出的指控是极为不智的。
第四,B只说出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这不符合公正的原则。
第五,如果B可以作出单方面的指控,而你也接受;哪我也可以作出单方面的指控,而你也得接受。明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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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013 05: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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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指的迹象是从何而来?你无视B的存在,不去向B求证,而是根据自己的归纳得到的所谓的结论,其实一点都站不住脚。」
最滑稽的是,你从来都没有向C求证过,更无视C的存在。
真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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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13 1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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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5-1-2013 01:12 PM 
我认为一切的疑点利益归被告,即C。
B不能举证出A当时送抽奖卷的时候有附带条件,证明送抽奖卷的本意也 ...
若真要从法律角度来探讨,
法律在这方面的探讨是 offer & acceptance,
A没有明确提出offer奖品给C,C 自然也不能理所当然地收下。
因为A出钱,东西原本是属于A,C 只是帮忙填写抽奖,
C 不让A分配奖品,自然也就构成了无礼。
人情和法理上,C 根本站不住脚。
本帖最后由 句子Sentence 于 30-1-2013 12:4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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