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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抄袭】的一万八千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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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尽善尽美 于 19-5-2012 12:29 AM 编辑
http://cforum.cari.com.my/viewthread.php?tid=2776937&extra=page%3D1
被人说抄袭了,所以我要想出借口让抄袭者更能生存
总结我对抄袭调查现象所引发的广泛社会舆论和利弊现象,因此提出以下九点建议:
1. plagiarism的意义不等同于Copy Paste (Ctrl C + CTRL V),如果将它汉译成“抄袭”,其实具有语译上的误导及存有诽谤性的贬义,让别人以为plagiarism必定等同Copy Paste (Ctrl C + CTRL V)。
2. plagiarism比较精确的翻译应该是“参考”。这个标签比较贴近plagiarism的文意,也能避免不成熟的早判(premature judgement)所引发的毁谤及诬蔑问题。
3. 原稿(manuscript)则是处于不完善阶段,还没有完成,所以也没有质疑。原稿并不反对学术验证,但由于其结果不完全确定、难于验证等原因,目前阶段还无法作出定论是否抄袭。原稿和参考(Refer)的差异往往只是前者已受到主流科学界的普遍接受,参考(Refer)项目则倾向边沿性质的作品,因此无法获得主流科学期刊的确认及接受,但不一定表示参考(Refer)就必是抄袭。
4. plagiarism(参考)的标准定义,必需首先获得参考界内部会议形成共识认可,否则不是合法的技术用语,不适作为评论学术内容的学术术语。
5. plagiarism(参考)的调查员必需受到参考界授权之组织的学术验证,证明对各种参考常识具有达标的学术品质才适担任此职。
6. plagiarism(参考)调查工作的文章应该发表在参考研究期刊,透过内部会议达致共识以后,定期发布纳入参考及抄袭名单的研究项目。由于名单的结论出自会议的集体共识,这样就不算构成对当事人的主观毁谤,也可避免调查员受到当事人的恶意提出司法诉讼。除此,相关单位应设立反馈机制,允许当事人申请内部上诉(appeal)及进行抗辩,如果当事人获得新的证据,可以对个案进行补充及重新检讨,如果证据确凿可以申请翻案。
7. 任何参考(Refer)调查员未在参考期刊发表论文及获得会议结论以前,如果私自发布对当事人的抄袭项目指责,自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组织的内部调查,如果证实是无的放矢,将被摘除调查员资格。
8. 参考(Refer)研究期刊必需受到参考学术界的间接监督,应由各个知识领域的学术机构委派专家组成内部审稿或监督委员会,实行问责制的审督工作,确保调查员也受到适当的内部监督。
上述所提的九项建议基本上归纳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合法:plagiarism的标准定义必需得到参考界的共识及认可
(二)品质:plagiarism的调查论文必需经过期刊的内部审批及接受。
(三)资格:plagiarism的论文发表者(调查员)必需符合基本的学术资格检验,确认受过正统的参考训练。
(四)监督:plagiarism的调查员作为监督者,必需受到参考专员组成的参考研究组织的内部监督。
基于上述条件的原则之下,本人绝对支持抄袭调查和参考打假工作,也赞成授权合格的调查员参考警察的资格。在此我欢迎热心推动抄袭调查工作的斗士们,进来贡献自己的宏观伟见。谢谢!
来自:抄·红星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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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7-5-2012 01: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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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a mana ada copy, u jangan fitnah o!
u kena ada license dulu baru boleh fitnah, saya ada persatuan backup o!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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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5-2012 08: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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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哟,原来是个抄袭鬼,可笑可笑。也难怪,胸中无半点墨,能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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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2012 12: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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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论坛作为一个玩术性论坛,需要有創意的思维环境,而这是有赖各位网友共同灌水和抄襲的。为了创造一个樂趣兼理性的讨论和思考园地,有请各位参与讨论和发表的网友注意以下事项:
(1)如网友发现哲学论坛有帖子犯规,请发短消息给坛主,谢谢大家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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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8-5-2012 09: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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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论坛作为一个玩术性论坛,需要有創意的思维环境,而这是有赖各位网友共同灌水和抄襲的。为了创造一个樂 ...
唔好呀 发表于 18-5-2012 12:37 AM
不是抄袭,是参考,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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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8-5-2012 10: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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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科学不是伪科学,是类科学,类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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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2012 11: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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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8-5-2012 1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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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8-5-2012 11: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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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5-2012 09: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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