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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ick_koay

我的少少收藏,大家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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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7: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梦幻Bicycle 于 23-1-2010 07:41 PM 编辑
好心那宝石佛我有放在这个贴吗??????你眼睛瞎了???
Nick_koay 发表于 2010-1-22 11:27 PM

回复  梦幻Bicycle
麻烦你重前面看起。。他们问什么问题要我答的。。。这里不是买卖商场拉
Nick_koay 发表于 2010-1-23 05:12 PM


不要带我绕花园 
我没兴趣知道

你眼睛有问题吗
我之前写的你不明白吗?

你欠我一个道歉 我一定追究 
你可以保持沉默
或当不知道

你的人格态度 真的 呵呵 
就跟你收的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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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7: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解决。。。未解决。。。

给你们一天时间慢慢吵。。。如果明天火药味还是酱重的就关贴

我真的不 ...
tomson 发表于 2010-1-23 06:22 PM


关帖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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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7: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又来了个小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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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7: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又来了个小高潮
ckling16 发表于 2010-1-23 07:43 PM


可能明天要大结局了 
圆了某人的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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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8: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帖能解决问题? 
梦幻Bicycle 发表于 23-1-2010 07:42 PM

不然可以怎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2边都不认输
其实只要不作人身攻击和含沙射影的回复,大家可以继续讨论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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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8: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然可以怎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2边都不认输
其实只要不作人身攻击和含沙射影的回复,大家可 ...
tomson 发表于 2010-1-23 08:04 PM


版主您觉咒人有理?
人身攻击合法? 

只要你说OK我会照你吩咐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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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8: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觉咒人有理?
人身攻击合法? 

只要你说OK我会照你吩咐做的 
梦幻Bicycle 发表于 23-1-2010 08:12 PM

我几时讲人身攻击合法?

大老。。不要为难我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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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8: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然可以怎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2边都不认输
其实只要不作人身攻击和含沙射影的回复,大家可 ...
tomson 发表于 23-1-2010 08:04 PM


这个很高境界。。。
但是我觉得脚车算是很有礼貌了。。。
诅咒他人就不是很好了。。

当然,没有人说LZ的牌全部是假的,
我们大家最最最关注的是30万大牌的来源。
LZ可以不说出来,也有权不pm给那些pm问他的人。
但是他就食言了。因为他之前说谁有兴趣知道的可以pm他。

当然,我们大家没有任何人可以为LZ的为人评分。
但是他所做所说,都已经被我们看在眼里。大家会以此做注脚的。

为什么那个30万大牌这么重要呢??
因为这牌是风波的起源,如果是真的,我们为LZ感到开心,也为有兴趣有能力恭请的人感到开心。
但是如果他无法做出证明,就不能怪网友对他的大肆鞭鞑。
在这里的网友们不会无端端对任何做出攻击的。

如果LZ还是表明他立场说:不愿意公开,也不愿意pm任何人,
那么这贴就可以关了。或者停止纠缠下去,而由大众去判断与做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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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8: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几时讲人身攻击合法?

大老。。不要为难我la..
tomson 发表于 2010-1-23 08:18 PM


是哦 人身攻击不合法就对了
请版主看
102# 楼我好言相向
但在117楼被楼主他人身攻击
请参考版规:
2)禁止发表色情、广告、辱骂發洩,無意義、偏激、離題,人身攻击、歧視,恶意批评,揭露他人隐私资料,粗口、类粗口、音译粗口(各种语言)等不负责任言论

我不知道为什么版主能容许那样的人在这里逍遥法外 

好心那宝石佛我有放在这个贴吗??????你眼睛瞎了???
Nick_koay 发表于 2010-1-22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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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8: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间呼起了一个大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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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8: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然可以怎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2边都不认输
其实只要不作人身攻击和含沙射影的回复,大家可 ...
tomson 发表于 23-1-2010 08:04 PM



   个人看法。。。。1)辩方说:佛牌有问题,请你证明佛牌的来历。。。。。
2)被告: 佛牌没有问题,请你证明佛牌有问题。。。。
我想。。在马来西亚,警察抓到一个嫌犯一定要有证据才可以把嫌犯控上法庭吧,如果在台湾就不一样台湾是要嫌犯自己证明你没有犯法
辩方一只咬住被告不放,既然被告有提供电话,地址为何辩方不要出来和被告交流交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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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2010 08: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带我绕花园 
我没兴趣知道

你眼睛有问题吗
我之前写的你不明白吗?

你欠我一个道歉  ...
梦幻Bicycle 发表于 23-1-2010 07:39 PM



   该道歉的人不是我。。。我也不想要这样的。。。公平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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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0 09: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道歉的人不是我。。。我也不想要这样的。。。公平一点
Nick_koay 发表于 23-1-2010 08:54 PM



LZ,Billy大大有见你了吗?好像听说他要去做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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