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新山)過新山關卡時因為移民局檢查站沒官員值勤而直接過關的13名電單車騎士,週一(12月21日)遭法罰1500令吉或坐牢1個月替代。
其中一名電單車後座騎士被罰1000令吉或坐牢1個月替代。 這13人被控在2009年12月10日早上6時40分在新山關卡離境處的電單車通道(往新加坡方向),沒有向官員出示護照,觸犯1966年護照法令2(2)條文。
在13人中,有一對夫妻,為妻者為後座騎士,名叫王燕蕙(25歲,書記),她被罰1000令吉。她丈夫蔡乙(30歲,木工)被罰1500令吉。
被罰1500令吉的電單車騎士如下:李建安(40歲,建築工人)、劉金業(24歲,工程師)、彭保隆(41歲,技工)、林明華(44歲,木工)、倪可順(33歲,建築工人)曾維忠(41歲,工廠操作員)、林蕭龍(25歲,管工)高永友(35歲,羅里司機)、陳志良(34歲,建築工人)、喜那格南(56歲,工廠操作員)和依哇拉茲(23歲)。
依哇拉茲當時是載著新加坡籍太太離境。他太太早前已被控上庭,被罰款2000令吉。 13人是在新山地方法庭法官莎拉華迪堂前被判懲,他們繳交罰款。
離境者須出示護照
他們的代表律師諾曼在庭外說,他代表各被告向法官求情,他認為這也是法官能判的最低罰款額。 他希望這對過關卡的人來說,是一個教訓。
因為每一名離境者,有責任向移民廳官員出示其護照。 本案檢官是移民局官員阿敏努丁。在上述條文下的最高罰款額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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