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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口交算不算是违反自然性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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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2: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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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10: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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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浪的小狼 于 4-9-2008 02:07 AM 发表
penetration是什么意思? 版主效率蛮高的,放心拉
进入的意思
在sex offence里面,这个因素很重要~~
从很literal的interpretation来看强奸的定义的话,甚至连用手指插入别人的鼻子都算强奸~~但是这当然只是存在于理论上而已啦~~现实不会发生~~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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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2: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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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惟诚 的帖子
奶茶所知,星加坡是允许肛交的,但需要双方同意,而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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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2: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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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浪的小狼 于 4-9-2008 01:11 AM 发表
乳交呢? 呵呵
哈哈! 好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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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2: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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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奶茶 于 4-9-2008 02:30 PM 发表
奶茶所知,星加坡是允许肛交的,但需要双方同意,而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
又好像是~~~
Sexual assault by penetration
376. —(1) Any man (A) who —
(a) penetrates, with A’s penis, the anus or mouth of another person (B); or
(b) causes another man (B) to penetrate, with B’s penis, the anus or mouth of A,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if B did not consent to the penetration.
不懂我找到的版本是不是最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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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9: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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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ne sex 和 cyber sex 算不算是违反自然性行为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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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1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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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0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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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奶茶 于 4-9-2008 02:30 PM 发表
奶茶所知,星加坡是允许肛交的,但需要双方同意,而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
哦...你是对的,新加坡国会已在2007年10月通过内政部提呈的修改法案,把《刑事法典》第377条文废除了,现在确实是允许肛交,但有数项条件,第一,必须在私密的地方进行(意味,就是不可在公众地方,就算那个地方没有人,也不行);第二,必须是异性交;第三,成年+双方愿意;
而禁止同性交的肛交条文第377A条仍保留了下来...我之前说的,不允许肛交,是建立在同性的第377A条文(因为在我之前的贴,不少人都谈同性恋时代),就因为我模糊带过,所以没有明确写明,抱歉。
kayiet版主找到的376条文,其实是性侵罪行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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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10: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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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 惟诚 的帖子
原来~~
谢谢 惟诚前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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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9-2008 1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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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交、口交的确算是犯法的,只是法律跟不上社会开放的步伐所以多多少少算在灰色地带。
某前部长被公开看到口交却没被告我也很奇怪。
不管双方是不是自愿和未成年少男或少女有性行为也是犯法,
但是看看今天有多少少男少女未成年都已经有过性行为经验,甚至还堕胎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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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9-2008 09: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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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getherwe 于 14-9-2008 12:28 PM 发表
肛交、口交的确算是犯法的,只是法律跟不上社会开放的步伐所以多多少少算在灰色地带。
某前部长被公开看到口交却没被告我也很奇怪。
不管双方是不是自愿和未成年少男或少女有性行为也是犯法,
但是看看今天有多 ...
馬來西亞的法律虽然是Common law 的传統,但在很多方面都沒有"与时並进". 两个原因,1)效率 2)政治因素, 谁要放弃既有的权力? 灰色地带就是总检查司 (Attorney General) 发挥的地方.
AG 是馬來西亞数一数二最有权力的人物. 他有絕对的权力來決定要不要起訴一个欵犯.
在外国, 控诉的权力是在Public Prosecutor 身上因为AG 作为內閣的法律顧问在表面上已经不中立.
蔡部长不被提控即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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