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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借厕所猝逝 家属向店家索赔逾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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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9-2025 12: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佛山2日讯)中国广东一名七旬男子在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时意外猝死,遗属随后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告,要求商家赔偿逾21万元人民币(约12.4万令吉)!
据当地媒体昨日报导,事件起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当天70岁的黄姓男子进入佛山一家健康管理中心,表示想借用厕所。随后店家发现其中一间厕所长时间反锁,拍门呼叫无应答后,经营者马某与员工谢某随即拨打急救电话,破门发现黄男已经倒在地上。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黄男已无生命迹象,警方与法医勘验后判定死因属猝死。
黄男家属认为,该中心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导致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因此提起诉讼,指控业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与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3538.8元人民币。
对此,健康管理中心主张,借厕所纯属善意行为,并且一经察觉异常后已迅速采取措施,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死亡。中心方及员工在发现异常时已立即行动,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既然是无偿提供厕所,不应苛责其承担过高的保障责任,因此驳回家属诉求。
属不服提出上诉,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承审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但应控制在合理范畴。该中心属于善意出借厕所,并非专业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基础条件、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初步救助,无需承担额外医疗责任。猝死成因复杂,与经营者是否设有医疗设备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最后提醒:“善不可失,恶不可长。若因善意提供便利而被苛求过重责任,反而可能抑制社会善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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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9-2025 10: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家不随便借厕所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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