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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阎凤英等涉“FLG”邪教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阎凤英、李慧民有期徒刑各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王诗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被告人阎凤英、李慧民家中将阎凤英、李慧民及王诗芹抓获。在其家中搜查出“FLG”书籍、印有“FLG”标语的宣传品及制作“FLG”宣传品的电脑等物品,其中包括打印机5台、笔记本电脑2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DVD1台、切纸机4台、封塑机1台、打印机硒鼓42个、双线圈3盒、MP3两台、“FLG”宣传品一批;在被告人王诗芹的棕色花纹背包中搜查出为宣传“FLG”所准备的印有“FLG”标语的人民币、宣传册等物品。 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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