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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心请教]是否触犯劳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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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知道相关资料,你的回答将会对我朋友有很大的帮助。
感激不尽。
我的朋友在怡保一家国际学校当中文老师。
她因为怀孕的关系拿了很多很多mc,到把整年mc都拿完了还在拿扣钱mc的那种。后来公司就请了一位新老师来要代替她,然后“问”她要不要请无薪假,她也傻,就讲ok。
后来公司就叫她写信讲她要拿无薪假的事,她也写了交上了,不过她写的无薪假是从下个月开始到明年她一月尾她生的时候,就assume她还是有产假的。
不过公司今天把她的信退回,叫她把她的无薪假写到去她的产假之后,就是讲公司不要给她产假(薪水)。
所以想请问,这样做是可以的吗?还是已经违反什么劳工部法令那些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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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0-2015 12: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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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只要你的朋友:
1. 生产前的4个月内,曾经被老板聘用至少一天;及
2. 生产前9个月内,被老板聘用不少过90天;及
3. 符合分娩的定义,也就是经过至少28周怀孕后,产下一/多名婴儿(不论婴儿生死);及
4. 生产时不拥有超过5名生存着的孩子;及
5. 生产前60天告诉老板你要拿产假的日期;
就可以拿产假及津贴了。
根据你的描述,我好奇原本无薪假这段时间(10月到明年1月)如果不算无薪假的话,那她拿的是什么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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