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叫狼 于 19-3-2015 01:14 PM 编辑
真的有这么喜欢这些咩?

2015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
刑事罪歸類為6大項目: ‧偷竊(sariqah)
1)初犯切斷右手
2)第二次再犯切斷左腳 ‧搶劫(hirabah)
1)如果受害者被殺死,他的財物被搶走,行劫者可被判死刑,之後被釘在十字架上(disalibkan)
2)如果事主性命無憂,行劫者將被切斷右手和左腳;如果事者受傷又有財物損失,還必須作出金錢上的賠償 ‧通姦(zina)
通姦者有以下幾种情況:
1)沒有夫妻名份的1名男子和1名女子有肉體關係
刑罰:通姦者是“mohsan”將被判擲石至死,使用的比較大塊的石頭 ‧誣賴他人通姦(qazaf)
1)某人指責一名無罪的穆斯林成年人通姦時,卻無法被4名證人證實他的指責
2)影射指某人不是某某人的父親,或某人不是某某人的孩子 ‧喝酒(syurb)
不計他喝了多少份量的酒水,將被鞭笞不少過40下,不超過80下。法庭只需要2名證人的書面證詞,或者犯罪者發誓認錯,就可以定罪。 ‧叛教(irtidad或riddah)
叛教者如果堅持立場不忏悔,法官將對他宣判死刑,並充公他所有財物,交給國庫管理。 懲罰酌定刑罰針對6大罪
修改37項條文 *2015年吉蘭丹伊刑法與1993年的相同,除了有斷肢刑罰(hudud),另外還有懲罰(qisas)和酌定刑罰(takzir),主要針對偷竊、攫奪、通姦、誣告他人通姦、飲酒和脫教等六大罪。 【修正1】
●丹州政府在這次修改37項條文,主要是圍繞在3大項目: (1)刪除非穆斯林可選擇採納伊刑法的條文,非穆斯林不能在伊刑法下受審;
(2)修定夫妻肛交條文,將夫妻肛交行為定義為違法,並將面對酌定刑罰(takzir);
(3)若女穆斯林不幸被強姦成孕,受害者將不會在通姦罪名(zina)下被控,以此保護女穆斯林。 非穆斯林不涉及伊刑法
●原本的條文中,非穆斯林可以選擇是否受到伊刑法制裁,此條文已獲得修改,即非穆斯林完全不涉及伊刑法的審訊。 【修正2】
●第二項修正,是調整偷竊罪犯豁免斷肢的條件。 ●這部份的修正也涉及刑事罪的詮釋,特別是修正第15(2)條文,即丈夫雞姦妻子(肛交)將面對酌定刑罰(takzir)。 此外,在原文中有列出13項豁免條件,允許罪成的偷竊犯不必接受截肢刑罰。 修改的法案中,丹州政府納入更多豁免條件,例如不必截斷已經殘廢的左手、罪犯在偷取財物後及定罪前合法擁有財物等。 *有關懲罰(Qisas)的修改,即涉及傷害他人身體及導致死亡的罪行: 【修正3】
●通姦肛交罪需4證人 第三項修改則是供證據,斷肢刑罰的刑事罪(Hudud)及懲罰(Qisas)的證據,是通過被告的口供或證人“目擊口供(syahada)”,第39(3)及第40條文說明除了通姦罪及肛交罪需要4名證人,其他罪行只需2名證人。 1993年的原文顯示,舉報他人通姦或肛交的條件非常嚴苛,舉報者若沒提供確鑿證據,反而會面對刑罰。舉例,若某人舉報他人通姦或肛交,但卻無法提供4名證人,此人就犯上誣告他人通姦或肛交(Qazaf)的罪行。 經過修改後,連帶的也修改了以下條文:
●第41條文說明證人必須是一名已成年及處事公正的穆斯林男子
●第46條文做出修正,刪除沒有丈夫的女子若懷孕屬通姦罪的條文
●第47條文做出修正,若證人撤銷供詞或被告撤銷發誓而無法進行刑事法刑罰,改以酌定刑罰(takzir)修改刑罰執行普通條文 【修正4】
●第四個修改有關刑罰執行: (i)刑事法刑罰不能修正或其他刑罰取代;
(ii)第49條文,刑罰進行前將請示伊斯蘭特別上訴法庭,而不是伊斯蘭特別審訊法庭;
(iii)第50條文,刑罰進行前,必須檢查受刑者的健康狀況;
(iv)第51條文,受刑者若犯下多項罪行,該受到的刑罰;
(v)第52條文,斷手及斷腳的執行方式;
(vi)第53條文,鞭刑的執行方式;
(vii)第54及第55條文,暫緩對懷孕或餵母乳的女性執行鞭刑或落實擲石刑罰。 【修正5】
●第五個修改涉及普通條文(peruntukkan Am) 包括串謀、群黨偷竊、刑事法典豁免條文等。同時也移除了禁止女同性行為、奸屍和人獸交的條文。 最後的修改是有關法庭事項,第63條文下,成立伊斯蘭特別審訊法庭及伊斯蘭特別上訴法庭,其它還有:
●第66條文及第67條文有關法官人數
●第68、第69、第70及第71條文有關法官的資格、法官的薪水及津貼,多項過時的條文獲得修正,包括法庭的結構,例如從最高法院已改成聯邦法院、還未成立的州司法委員會改成已成立的州服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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