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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人大:为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起诉离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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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013 11: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上书人大:为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起诉离婚立法

2013-01-26 来源:成都商报 点击:573

  律师观点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中,应当明确列举:“婚前隐瞒同性恋
身份,婚后不能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情形。

  对恶意隐瞒同性恋身份骗取结婚的,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适当少
分或者不分财产。导致另一方死亡,死者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

  昨日中午12时许,在九眼桥邮政所,律师曹毅将一封特快专递
交给工作人员。它的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信封里装的,是一份
立法建议:关于对涉同性恋离婚的立法建议。

  曹毅是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这封立法建议,是他与四川恒
融律师事务所宋安宏、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郭健共同起草的。

  这份立法建议的最初动因,是成都商报的一则报道。因丈夫程某
是同性恋,川大女博士罗洪玲跳楼自杀。罗父母以骗婚、未尽到夫妻
扶助义务等理由,认为罗洪玲之死与程某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后向程
某索赔63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罗父母诉请,认为程某不是骗婚,
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也无因果关系。这篇报道,引起了三律师的高
度关注。

  曹毅说,根据《中国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80%
的同性恋会找异性结婚”,掩盖自己的性倾向。经媒体广泛报道的“
成都女博士跳楼自杀案”,就是因为男方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所致,
引起他的关注。曹毅律师和另两位同行关注到现有法律一个空白地带
,那就是夫妻一方为同性恋离婚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往往陷入尴尬境地。曹毅等三位律师商议后决定上书,建议全国人
大常委会特别立法。

  三律师主要意见

  隐瞒身份 不履行婚姻义务

  应明确为“感情破裂”条件

  曹毅说,我国《婚姻法》明确列举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四种条
件,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兜底,这就使得各地法院
的裁判不统一,有的认为隐瞒同性恋身份导致感情破裂,有的认为不
一定。三位律师希望法律或司法解释能新增规定,在认定夫妻感情破
裂的条件中明确列举:“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婚后不能履行夫妻间
的权利义务”的情形。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

  恶意骗婚 财产分割中

  同性恋一方少分或不分

  此外,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上,也要有倾斜。建议立法增加对恶意
隐瞒同性恋身份骗取结婚的,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适当少分或者不分
财产的规定。

  同时,曹毅等三律师还建议,《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
确列举一项:“恶意隐瞒同性恋身份的”,作为无过错方请求对方赔
偿的条件之一。如果导致一方死亡的后果,那么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
要求赔偿。

  相关判例

  同性恋配偶起诉离婚 有的判离有的判不离

  据《现代快报》2013年1月18日报道:“帅气的丈夫竟是
同性恋者,暗恋我的亲弟弟。”2012年11月,镇江葛女士起诉
离婚并要求赔偿。杨先生承认是同性恋,但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告诉葛女士,虽然同性恋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必
一定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法》中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判决,葛女士的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
支持。经承办法官调解,杨先生和葛女士达成了调解意见:双方解除
婚姻关系,杨先生一次性补偿葛女士5万元钱。见诸网络的报道中,
一方是同性恋的离婚诉讼中,有的法院判决离婚,也有的法院判决不
离婚。

  业界思考

  隐瞒同性恋身份结婚 可否撤销婚姻

  一法院建议“可撤销” 上书律师认为不妥当

  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刚审结一起案件,女方婚后发
现男方系同性恋,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女方认为,她虽结婚
,但尚是处女。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她就是未婚而非离婚。目前
,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
,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

  今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
发布调研提出,建议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如果这样,
对性倾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恋者都有益,一方面性倾向正常的配偶可
以选择离婚或是撤销婚姻;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可撤销婚姻期内没撤
销婚姻,则婚姻关系趋于稳固,有利于双方的生活。

  曹毅律师说,他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如果真这样规定,那就意味
着婚姻自始无效,这将过于宽泛。隐瞒性倾向是骗婚,那谎称是富翁
、隐瞒性无能、整形等是不是骗婚,难道这些都能撤销婚姻吗?显然
不能。有的人同性性倾向产生在结婚前,也有的产生于结婚后,不能
一律认定可撤销。因判婚姻无效将不产生结婚记录,相当于还是未婚
,再婚时对再婚的另一方也不公平。

  (声明:上述文章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仅供讨论和参考。淡蓝
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
其描述。)

~~~~~~~~~~~

同性戀不可以和同性結婚 又不可以和異性結婚?!

那不是雙重歧視嗎?!

原來結婚不是每一個人的權利?!

原來結婚不是只要是 1 男 1 女 就可以的咩?!

所以那些打算和異性結婚的同性戀 一定要做好保密防諜 千萬不可以給你的異性戀敵人知道你的同性戀的身份哦!

大家加油了!!!



另外 要如何定義 同性戀?!

有同性性行為就一定是同性戀嗎?!還是有異性性行為的就一定是異性戀呢?!

要是某人打死都不認他自己是同性戀 你是要誣告他是同性戀 還是只可以告他和 同性 通姦 呢?!

又如果某人沒有同性性行為  你又要如何告他是同性戀呢?!





本帖最后由 郎財女貌 于 26-1-2013 11:36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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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3 10: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套在马来西亚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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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2-2013 08: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沙发不坐 发表于 3-2-2013 10:26 PM
这一套在马来西亚行不通的

马来西亚根本就没有同性恋

就算马来西亚有同性恋只要经过我们英明的政府 矫正 之后还是会变成 正常的异性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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