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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习的角度看待两宗误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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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011 03: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承諾改過自新 誤殺女友監19年
11/10/2011 17:33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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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莎阿南11日訊)華裔男子承認誤殺女友,並承諾將改過自新,今日被高庭判決坐牢19年。
 被告陳國鴻(26歲)被控于去年4月25日清晨4時至5時,在雪州班丹柏蘭嶺班丹高原公寓一單位,誤殺華裔女子陳玉雯(27歲,駐唱歌手),牴觸刑事法典第304條文。
 較早時,被告原本面對第302謀殺條文,在控狀修改為誤殺罪名后俯首認罪。
 據死者的阿姨陳萊風指出,他們已不再怪罪被告,並原諒被告,但將永遠無法忘記死者已逝世的事實。
 此情殺案于去年4月25日晚上11時許,在安邦班登高原公寓2樓單位被揭發。
 據案情顯示,被告懷疑女死者對他不忠,將自己和她反鎖房內,以利刀刺斃女友后,再服毒和自捅雙料自殺不遂,送入安邦醫院搶救。

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258909

黃秋玲被搶送命案推翻原判掠奪匪監8年
14/03/2009 08:00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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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陳秋儀
 (關丹13日訊)黃秋玲掠奪案被告被加重刑罰!關丹高庭今日核准控方要求推翻推事庭判決的上訴,將原判的5年刑期改為7年半。
 來自關丹肯巴當柏達那的被告諾曼莫哈末(26歲),由副檢察司諾阿芝查代表提呈,高庭法官拿督星甘主審。
 除了加長刑期,被告也面對3000令吉罰款,由于被告無法向法庭繳付罰款,最后決定以監禁6個月取代,這意味他的刑期總共 8年。
 控方不滿被告兩項掠奪罪名后,2007年10月31日被地庭判入獄5年。去年1月22日,控方入稟高庭,要求重新檢討被告在掠奪罪下坐牢3年的裁決,尤其在扣除公共假期后,被告剩下的刑期太短,無法對廣大民眾帶來震撼的教育。
法官:推事庭太仁慈
 拿督星甘衡量上訴文件后,今日宣佈新判決時指出,推事庭對被告犯下的罪行,給予太過“仁慈”的判刑,決定推翻被告第二項控狀的應承擔刑期,從原定的3年增長至5年半。
 “同時,被告必須為其罪行,面對3000令吉罰款,或以監禁6個月取代。”
 他說,法庭應以受害者及社會安全為重,不是在罪犯主動認罪后,可法外開恩,獲得“最仁慈”的刑罰。
 “這將讓公眾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及信任。”
 被告被控于2006年8月6日晚上7時至晚上7時30分,在敦依斯邁路的關丹成功大廣場8號樓梯間,因疏忽導致華裔女子黃秋玲死亡,觸犯刑法第304A條文,罪成可判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此罪被判坐牢兩年。
 被告也被控于相同時間及地點,因企圖掠奪死者手提袋,觸犯刑法第393條文,罪成可判監7年及罰款。判監禁3年,兩者分開執行。
胞妹:轉眼間重獲自由
「只判8年,太少了」

 “只判8年,太少了!”
 掠奪受害者黃秋玲胞妹,秋蓮認為,姐姐的性命不能以8年監禁刑罰代替。
 “這對我們,尤其是姐姐非常不值得、不公平,我們希望他能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她今日接受《中國報》電話時,指出法律只判涉及者監禁數年,轉眼間,對方就能重獲自由。
 “太短暫的刑罰,罪犯根本沒罪惡感,反而受害者家屬須承受痛楚。法庭制裁前,應把案件的前因后果列入考量範圍,讓罪犯獲得應有懲治。”
 她透露,姐姐的命案在審訊過程時,家人沒獲通知出席旁聽,才會造成外界誤解家人不關心審訊。
 “自命案發生至今,我們都盡量避免提起,以免心中的悲痛再次被挑起。”
高庭法官責問被告
“你能接受妹妹被搶?”

 關丹高庭法官拿督星甘今日親自審問黃秋玲命案被告:你也喜歡自己的妹妹被人掠奪?
 拿督星甘未做出裁決前,向被告瞭解干案前情形,獲悉被告是在“醉醺醺”(MABUK)的情況下,向死者進行掠奪。
 他也提出多項詢問,包括被告在樓梯口守候多久、當時的精神狀態,甚至除了案中死者黃秋玲,還掠奪多少名受害者。
 他責問被告,難道被告能接受、也喜歡自己的胞妹被其他人掠奪?
 他說,法庭做出裁決,是希望警惕所有意圖搶劫及掠奪的罪犯。
 “法庭非常討厭這類罪行,希望公眾和社會安全獲得保障,尤其是攜帶手袋的女性。”
新聞背景
樓梯遇掠奪匪

死者黃秋玲(事發時25歲)于2006年8月6日晚上6時放工后,陪女同事前往成功大廣場購鞋,當時她接獲男友電話后,從2樓步行至1樓,卻遇上剛吸食強力膠的被告,死者不甘手提袋被搶,與被告爭奪期間,雙雙滾下樓梯,不省人事,半小時后,才被公眾送院,翌日中午11時許逝世。
 被告被公眾逮捕,交給警方處置。

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1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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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10-2011 03: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涉及人命,结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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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011 03: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明,我不是律师,我所了解的谋杀案其中一个POINT是要看嫌疑犯是不是有这个预谋说要杀人,打个比方A和B争吵,过后A致死B,法庭会看当时A是不已经预谋要杀人,比如A去找B时有没有带攻击性武器?还是当时A和B吵架后就只是随手拿起身边的武器和B打架,然后致死B?这个会时其中一个重要的POINT,第一个案件,嫌疑犯是不是早就准备好武器要攻击死者?嫌疑犯是不是预谋性要致死死者所以把门锁上来杀死死者?法庭会考量这些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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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10-2011 05: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kbchoong


    但是根据报道判误杀,19年。。19年几乎是一些没有死刑的国家的谋杀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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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011 06: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q(^_^)p


所以我说,这是可能已经谈判好的了,本来是谋杀,应该MATI的,但认罪,修改控状,就判误杀,但要是严判那种,不用死但要做很就牢咯

第二个案件,很难有足够证据判谋杀的,他本来是要强东西,很难证明他有预谋要杀人,再来,好像是在吃药HIGH的情况,要告谋杀,很难告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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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10-2011 09: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k 谢谢,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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