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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员工,七月一号上班,八月一号电邮我说辞职。最后一天上班是七月三十一号。好了,我有交给她公司的单簿两本,一个印章,一个打印机,一个新的电话,和一张预付卡。她电邮时说过几天会还回全部东西。但到昨天也没还,前几天电邮给他了,也是没回复,昨天就去报警了。我报警时说什么东西也没还,然后决定扣她的新水【因为七月的新水还没给她】所以以上的的东西我决定扣她的新水,单簿两本三百块,电话四九九,电话卡八块半,打印机一百和印章二十。我昨天扣她的新水和今早已经将其余的新水bank in 了。今早她电邮来说东西要还我,和这些东西要我不可以扣她的新水,不然报警,我要知道我有权利不要收回她要还的东西吗?毕竟过了一个月了,和有权利扣她的新水吗?如果报警我会有什么后果?appoinment letter 也没签给我。第二是她六月份二十号有几天来training,她现在要和我讨新水,时间也没写份报告给我,和打卡的卡又没填和签名,我还需要出新水给她吗?希望大家给我宝贵的意见,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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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9-2011 1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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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她给回你的东西是完整无缺的话,你就必须给回他的工钱的,但你就要仔细的查看所有的东西有哪些是受损了没,然后你可以在没发工钱给他的时候把那些费用给扣掉的,但你必须准备信件给他签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的。
假如她还是不愿意接受的话,那你就叫他去保警吧,反正你已经先报警了,告他偷你公司的东西之后就不来了。
凡是不对的那方在劳工部那通常是不需赔偿和付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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