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來信提問:
1. 目前,我們住的公寓是由聯合管理機構(JMB)管理,該機構於2009年9月成立,至少已有2年半。另外,管理機構(MC)是否要在3年內成立?
2. 一旦管理機構成立,是否直接由聯合管理機構的成員續任?
3. 公寓業主是否有權利反對聯合管理機構的續任,或者是管理機構的成員將由誰來擔任?
4. 當聯合管理機構從發展商接手過來,業主將把管理費交給聯合管理機構,可是,之前欠下的管理費,應該還給發展商或是聯合管理機構?
5. 發展商還未售出的單位,是否需要繳交管理費?我準備購買發展商其中一個單位,這單位已經丟空多年;如今,聯合管理機構告訴我需把發展商之前拖欠的管理費還清,才允許我搬進去。 請問:“我應如何面對這樣的問題?”
答:分層產業如共管公寓、公寓的業主在取得分層地契後,才成立管理機構(MC),仍未獲得分層地契的公寓業主,公寓的管理權由聯合管理機構(JMB)負責。 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的陳鍾靈指出,聯合管理機構是業主與發展商聯合成立的組織,裡邊的成員以業主居多,發展商只有一名代表在內,當共管公寓成立管理機構,不一定由聯合管理機構的成員繼續擔任理事。 共管公寓的聯合管理機構每年需召開常年大會,有特別事項要討論或尋求業主的同意,可以召開特別大會,在2007年4月12日之後成立聯合管理機構,由於第一年交替階段需要時間,當時獲得給予最多6個月的寬限期。 另外,在還未成立聯合管理機構,業主所拖欠的管理費,應該交給發展商,或是發展商與聯合管理機構協商;不管怎樣,拖欠者需要悉數繳付,逾期繳付者尚需另加利息,發展商本身擁有的單位,也應該以單位的數額,照單繳付管理費。 假如欲購買發展商賣剩或是他仍擁有的單位,如果有關發展商之前拖欠管理費,欲購買該單位的業主,沒有理由承擔發展商拖欠的費用,管理公司指有意購買該單位的業主,需繳付所拖欠的管理費,才批准他搬進去,這是說不過去的論調。
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室‧201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