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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 《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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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尽善尽美 于 17-4-2011 02:02 PM 编辑
1 现象与本质KEY WORD: 感觉材料 和 物理客体
假设四个盲人摸象,得出了四种不同的经验。问题是:
1 有个完整的象?
2 如果有,从从前面四种经验中认识出吗这个象的性质?
回到罗素的话题:
罗素从观察眼前的“书桌”入手。罗素发现,他所有来自桌子的直接经验都是各自感觉----视觉,嗅觉,听觉,触觉。罗素没包括味觉,他没有去尝它。它们,罗素称为:感觉材料。
这些感觉感觉材料,不是桌子“本身”。这些材料,是经过感觉器官被“客体”作用后,形成了电流,电流经过神经,传到大脑,大脑加工之后,形成的。 AGAIN,感觉材料,是经过很多程序,加工后的东西。
所以,对桌子的视觉,听觉等等,都不是桌子本身。
那么,真正背后的“桌子”是什么?我们能够认识吗?
实在的桌子,如果存在的话,也不是我们凭借视觉触觉听觉所直接经验到的同一张桌子。而必须是某种推论。
AGAIN :问题是:
1 有没有一个实在的桌子?----感觉之外的。
2 如果有,它可能是什么样的客体?和感觉到的有多大差异?
更一般地说:
1 有没有物质?
2 如果有,其性质是什么?
第一章,引出了问题。
下两章,分别回答上面的两个问题。物质存在,和物质性质。
AGAIN : 记住两个联系的概念:感觉材料 和 物理客体 ----它们分别代表本节的标题中的两个概念:appearance and rea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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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12: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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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质的存在
回答上一章,第一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物质存在吗?
感觉材料是存在的,而物质的存在不能证明。我们必须相信物质存在。---根据 instinctive belief
我们必须相信物质存在!
我们必须相信物质存在!
哲学的使命就是为本能信仰区分层次。一切知识都以本能信仰为为基础建立起来,只要最后采取的形式是和谐的,就可以认为是可接受的。虽然一切真理都有错误的可能,但我们不能由此出发,为了怀疑而怀疑。因为怀疑一种信仰必须以另一种信仰为根据,否则就成为无内容的怀疑。而所建立的体系的可能性可以经过在默认之前的检查而减少。
然而,关于宇宙的整体性知识任然是不能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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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材料,是物理客体的一切吗? 它还包括其他东西?
虽然我们怀疑桌子的物理存在,但是我们不怀疑感觉材料的存在,这个感觉材料,让我们去猜测有个物理客体。----我们不怀疑这个心理的东西,正如笛卡尔说:Cogito , ergo sum. 他打算系统怀疑,直到无可怀疑为止!
笛卡尔发现,他所完全能肯定的存在,是他自己的存在。即使魔鬼在骗他,他也存在,否则无东西可骗。
Cogito , ergo sum ---至今在哲学史上占有崇高的地位。虽然,他的说法不很严谨。但是,既然他不是老支书,也不能期望他太严谨。
更严谨的说法不是"我思故我在”, 而是, 思维是存在的。
我们不能肯定“我自己”存在,正如我们不肯定“客体桌子”。梦幻,也比自我更可靠-------这是罗素的意思。
罗素还说:想做一个哲学家,必须锻炼的不怕荒谬。
let us continue:
感觉材料外应当有一个物理客体,最大原因之一是,我们要求,不同的人都面对同一个客体:比如,桌子。
问题是,这些别人,也是一些“感觉材料”,不能拿来做证。我们必须纯粹在个人的经验里,找根据。
某种意义上,如Hume说阐明的,必须承认,我们永远不能证明在我们自身之外的那些事物的存在。世界有我自己,我的思想感情和感觉组成。-----这样的假设没有逻辑上的错误。
梦里的感觉材料,也有“物理客体”。比如你梦里找厕所,因为你尿急。门的响动,引起了梦里一场海上的战斗。假设人生是一场梦,逻辑上不是不可能的,但也没有逻辑上的理由相信它是真的。
-----关键是,是不方便的。和地心说一样。即使是梦,我们也要像模像样地在梦里认真探索,什么是海战的原因,比如门的响动,作为物质客体,是梦里海战这个感觉材料的原因。
依靠常识,简单得多。比如猫的例子,在房间里,它胡乱出现,还不知道饥饿--猫既然是感觉材料而已。
出于常识,我们本能信仰“物质客体”的存在。
-----但是,我们推论出,物质客体,和感觉材料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区别,类似于某个盲人对象的描述和象本身的区别一样。---不过,某个盲人对象的描述,的确对于与象的某种东西。
MORE EVER
一切知识都以本能信仰为为基础建立起来,只要最后采取的形式是和谐的,就可以认为是可接受的。
信仰可能是错误的。应当被怀疑。但是我们必须选择最好的信仰,拒绝一信仰的理由必须是另一种存在并且更好。而不能因为怀疑而怀疑。 哲学家能做到这点,可能也只能做到这点。------我怀疑此外能知道的更多:必然关于宇宙整体的知识,关于客体性质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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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12: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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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桌子的理念才是最实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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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12: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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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质的性质
前一章,我们假定:感觉材料所以产生,是因为背后有“客体物质”存在。 感觉材料--桌子的颜色,硬度,声音,是现象而已。
那么,这个实在的客体,这个物质,有何性质?
科学赋予物质的性质是占有空间,能运动。
比如,光,我们感觉的光,和物理学说的光不是一回事。物理学吧光解释为“波动”,但是,一个盲人从“波动”的详细解释中,了解不到什么是我们看见的“光”。颜色一样。
还可推广到“声音”。
颜色和声音,在科学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空间,在科学中也是不存在的。 它们,都是“主观”的东西,是感觉材料。
这样,物质,不能完全和我们的感觉材料相似,但是,仍然可以看成是形成我们感觉的原因。这些物质,占有科学上的空间,---物理学上的空间。这个物理空间,也包括我们的感官,神经,大脑。
相比下,注意,感觉材料是在个人的空间之内的。不同的人,感觉材料不一样。你的和我的,对同一张桌子的感觉,是不一样的。
物理空间和个人空间存在某种一一对应关系。
我们需要一个假设的物理空间,来安排物体,安排这些物体和感觉材料。----除外,关于它本身什么样,我们一无所知。
我们知道的物理空间,类似于一个盲人知道的我们所说的个人视觉空间。
时间也类似。有物理时间和个人的时间。可以设想,其顺序也存在对应关系。
不过这对应关系,不能理解为相同的" 时间顺序". ----比如闪电,和打雷,就物质客体而言,它们同时发生,就我的感觉材料,它们一先一后。
我们感觉材料中某两物看来是一蓝一红,我们也可以推理:物质客体也有类似的区别,但是,他们不是蓝的和红的这样的区别。到底什么区别,我们不知道。
总之: 客体不能和感觉材料一样,但是它们会有某种相像之处。
注意,我们没有必要假定物体有颜色。
这种物质,会是某种“心灵”,如莱布尼兹所说,或心灵中的观念?
它们是唯心主义,我们下章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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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12: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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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唯心主义 Idealism
The truth about physical objects MUST be strange. It MAY be unattained, but if any philosopher believes that he has attained it , the fact that what he offers as the truth is strange ought not to be made a gound of objection to his opinion.
贝克莱---著名的UC BERKELEY 是按他命名的。
贝克莱的观点是:
1 感觉材料(SENSE DATA),不能设想为离开我们而单独存在。
2 某物的存在,只能通过感觉材料的认知过程,才能被确定。 认知过程在心里面,因此,物质存在于心里面(IN MIND)。
显然,
1 正确,感觉材料是主观的。
2 错误。贝克莱主教,混淆了 感知的东西和感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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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别人的摘要:
第四章 唯心主义——驳贝克莱
贝克莱的论证,关键的问题在语言的模糊性,论证的过程中偷换了概念。
对idea这个词的分析:可以直接认识的东西被贝克莱成为idea。Idea不限于感觉材料,也包含记忆。
Idea在心内,但这个“内”也是模糊的。我看到一棵树,这棵树的观念在我心中,但我的心中不能长树。
观念的性质上要区分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感觉材料是主观的,但不等于idea。可被认知者在心内,前提是可被认知者是精神性的。贝克莱自认为自己做到了这一点。
因此这里要区分:认识的对象(the thing apprehended)和认知行为(the act of apprehension)。贝克莱的论证可以概括为:
1 act 属于 idea
2 act=thing
3 thing 属于idea
中间有偷换概念(unconscious equivocation)
我们不能知道未能不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we cannot know that anything exists which we do not know.)
这句话看似自明,但其实有歧义。
关键在于后面一个“知道”的两种意思:
如果意为“知其为真”——在know it to be true的意义上,则是重言式。
如果意为“亲知”——在acquaint的意义上,则纯属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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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07: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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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上这贴是抽取罗素的哲学而成,而不是罗素亲身写的。
我在某地方看到有几本罗素的书,不过放过来这边的话,放链接还是整篇好?
会冒犯版权问题吗?《因为我不熟这类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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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07: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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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自闭乐
既然已经存在在其他网站,是公开的话,就放在这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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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10: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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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嵬嵬☆ 于 10-4-2011 10:42 PM 编辑
5 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重大翻译错误: ACQUAINTANCE 被翻译为“认知”“认识”结果,经常和文章中出现的know和knowledge搞混。不读英文,基本上没法读懂这章。----除非他是维特根斯坦。
本章,仍属于最后的预备知识,为后面的比较专业的主题做准备!
I know the colour perfectly and completely when I see it, and no further knowledge of it itself is even theoretically possible.
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是我亲知(ACQUAINTANCE)的事物。
作为物理客体的桌子,我所具有的知识就不是直接的知识。而是推导出来的。是描述的知识(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亲知 ,Acquaintance, 除了来自 1 感觉材料,还可来自2 记忆 MEMORY 和3 内省 INTROSPECTION
内省时我们的自觉(self-consciousness ), 不是我们对“自我”的意识(Consciousness of our self),而是而是对特殊思维和感受的意识。
当我们内省亲知(ACQUAINTED)自己正看到太阳时,我们在亲知两件不同但相关的事:感觉材料,该感觉的行为。When I am acquainted with " my seeing the sun" it seems plain that i am acquainted with two different things in relation to each other.
一切亲知,似乎都体现为主体和客体的一种相互关系。All acquaintance seems obiously a relation between the peoson acquainted and the object with which the person is acquainted.
我们亲知的东西,不包括物理客体(对应于感觉材料),不包括别人的心灵。----这些,是,经由描述的知识(knowledge by description),为我们所知的。
一个描述,是这样形式的短语:“a so-and-so” or " the so-and-so" .本书只讨论“确定的” The SO_AND_SO。
当我们说通过描述获知,是指THE SO_AND_SO,通常指,仅有一个客体,有某特性;而且,通常表示关于此客体,同时没有来自亲知的知识。
当我们说:the so-and-so exist,指,只有一个客体是这个so-and-so. 即使我们不“亲知”它,我们也可以通过描述而得知它的存在。
普通词语,甚至专用名词 ,实际上是描述词。或:正确使用专用名词的人的思想,当我们把描述词代替专用名词,才能够清楚地表述出来。
Common words even proper names, are usually really descriptions. That is to say, the thought in the mind of a person using a proper name correctly can generally only be expressed explicitly of we replace the proper name by a description.
对包含描述词的句子进行分析的基本原则是:我们能理解的每个命题,都必须完全由我们亲知的成分构成。
Every proposition which we can understand must be composed wholly of constituents with which we area acquainted.
描述的知识,其重要性是,让我们知识超越个人经验的限制。 the chief importance of 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is that it enables us to pass beyond the limits of our private experi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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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10: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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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别人的摘要:
第五章 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本章讲关于事物的知识。这类知识分成:亲自认知的知识(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和凭借描述的知识(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两个原则:
由于亲知而得的知识:我们直接感知那些客体,而无需任何推论过程的中介或者任何有关真相的知识。
关于认识和理解之间的联系:我们所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定是全然是由我们所获知的各种成分所组成的。
对事物的知识是对感觉材料的自我认识。
对存在的事物的知识分为感觉和内省——
感觉:感觉材料
内省:思 情 欲
记忆包含二者。自我可能认识但不能肯定。
对共相的认识
共相即一般概念。我们所觉察的共相就是概念。
Description:特称词组,使用the而不是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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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1 06: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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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0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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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归纳法 Induction
SO FAR 我们亲知(ACQUAINT)感觉材料,和自己。
根据上面的DATA,我们需要作出推论,去了解:别人的存在,物质的存在,过去和将来的事。我们需要某些普遍的原则,帮助我们推论。个人经验有限,需要扩充知识。
比如,太阳,明天还会升起吗?为什么?
别人说,根据物理定理,它会的。那么问题转化了:明天物理定律还会继续发生作用?为什么?
再进一步,归纳法过去一直有效,这表明它将来一直有效?
我们唯一的理由是:物理定律“过去”一直在起作用。如果是这样,我们的处境不比小鸡更好。一个懂得归纳法的小鸡发现每天都有人来喂食,它也会据此得出结论,每天都得到食物。谁料感恩节前,它被宰了,还没来得及进行有关科学归纳法的局限性的哲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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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02: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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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嵬嵬☆ 于 13-4-2011 04:46 PM 编辑
第六章 论归纳法
归纳——对同一序列的并存和重复出现的归纳——不能证明归纳的有效性。
现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个原则,可以叫作归纳法原则,它的两个部分可以表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某一事物甲和另一事物乙是相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从未发现它们分开过,那么甲和乙相联系的事例次数越多,则在新事例中(已知其中有一项存在时)它们相联系的或然性也便愈大。
(乙)在同样情况下,相联系的事例其数目如果足够多,便会使一项新联系的或然性几乎接近于必然性,而且会使它无止境地接近于必然性。
如上所述,这个原则只能够用于证验我们对个别新事例的预料。倘若已知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系的次数足够多,又知道它们没有不相联系的事例,那么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便永远是相联系的,——我们也愿意知道能有一种或然性是支持这个普遍规律的。
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显然要小于特殊事例的或然性,因为假使普遍规律是真的;特殊事例也就必然是真的;但同时,普遍规律不真,特殊事例却仍可以是真的。然而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正如特殊事例的或然性一样,是可以由事例的重复发生而加大的。因此,我们可以把有关普遍规律的原则中的两个部分复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的事例次数越多,则甲和乙永远相联的或然性也就越大(假如不知道有不相联的事例的话)。
(乙)在同样情况下,甲和乙相联的事例次数足够多时,便几乎可以确定甲和乙是永远相联的,并且可以使得这个普遍规律将无限地接近于必然。
应当注意:或然性永远是相对于一定的材料而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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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2011 04: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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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本规律的认识
上章讨论了归纳法
我们信仰不能由经验证明的归纳法,同时我们还信仰其他的基本规律。
本章处理这些一般规律 general principles 。
它们这么明显的“正确”,一致我们不时刻提醒自己,它们,实际上不过是一些“假定” ASSUMPTION。这些规律,简直没法怀疑,它们是“自明的”。Self-evident。
in fact , the truth of the principle is impossible to doubt, and its obviousness is so great that at sight it seems almost trivial.
对哲学家,它们可不是不值得一提的。因为他意味着我们可以得到从感官的客体所无法得出的不容置疑的知识。
We may have indubitable knowledge which is in no way derived from objects of sense.
上述的基本规律,包括传统逻辑里的三条思维律:LAW OF THOUGHT:
the law of identity
the law of contradiction
the law of exclude middle
思维律这名词,令人误会,for what is important is not the fact that we think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laws, but the fact that things beha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m.
下面我们可以顺便解决历史上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争。empiricists & rationalists
1 我们能够认识某些规律---比如逻辑规律,这些规律不是通过经验证实的,而是预先承认它们必然正确的。理性主义这点,是正确的。
2 婴儿得不出这些知识。这些知识逻辑上,仍然由经验引起。it is on occasion of particular experience that we become aware of the general laws which their connection exemplify
声称婴儿有内在规律的知识是荒唐的。一般,用先验的A PRIOR 代替“内在的”INNATE。
3 除非依靠经验的帮助,我们无法知道,什么是存在的。
美学知识,伦理学知识,也是先验的。
it is seems not possible to judge whether anything is intrinsically valuable unless we have experienced something of the same kind, while they cannot be be proved by experience the the fact that a thing exists or done not exist cannot prove either that is good that it should exist or that is bad.
纯粹的数学和逻辑一样,是先验的,尽管KANT极力否认。
上面说明了,我们有先验的知识:逻辑,数学,伦理学。那么下步是:怎么可能有这些知识?KANT突出过这个问题,并写出了纯粹理性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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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2011 04: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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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THER person's SUMMARY:
归纳原则对经验论证而言是必要的,但不能由经验证明。
三个思维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其实不是心灵的先验规律,而是反省得到的。
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争论的核心是逻辑原则。理性主义承认逻辑原则并且逻辑原则不为经验证明。
逻辑原则是先验的,但先验获取的知识只能是假设的。
先验原则是有限的;伦理作为最重要的先验知识——不能为经验证明也不能为经验证伪。
数学知识,如同逻辑知识,也是先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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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1 12: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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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老农我眼昏脑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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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1 12: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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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老农我眼昏脑胀。。。
摩登农夫 发表于 14-4-2011 12:16 AM
有空的话可以来这里慢慢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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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7-4-2011 11: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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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先验的知识如何可能?
KANT以前,人们认为,先验的知识,必须是分析的。即主词包含了谓语。
before the time of Kant it was thought that all judgements of which we could be certain a prior were of this kind: that in all of them there was a predicate which was only part of the subject of which was asserted.
Hume同意上面,但是指出很多曾被认为是“先验”的东西是“综合”的SYNTHETIC,比如因果关系。
KANT有点惊慌,竟然发展到认为,数学也是综合的。康德说从12里面,看不出其中包含5和7. 他只好断定,数学知识,是先天的综合的。-------比较一下第一段,能看出区别?
康德认为,我们的经验是两个因素作用的结果:一个是客体,一个是我们心灵的性质。这和罗素一致。但是,康德进一步认为,感觉所提供的素材,干脆来自客体,这个客体,康德称之为物自体 thing in itself。 罗素只简单承认,感觉材料和客体的某种性质,存在某种空间时间排列上的对应关系。上面是关于客体,至于心灵方面,康德大胆提出:人类心灵构造的对于时间,空间,因果关系,类别关系,有先验的知识,这些都是主观的,并加至于客体上的,否则我们不会获得经验。
两种因素我们心灵和物自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现象", 是能被认识的。但先验的知识,不能认识物自体。
罗素不同意,人类把先验的知识加之经验之说: The thing to be accounted for is our certainty that the facts must always conform to logic and arithmetic. To say that logic and arithmetic are contributed by us does not account for this.
把先验的归于心灵的,不一定妥当,这似乎是认为基本规律关系到的是我们思维方式问题,而不是外在事实问题。以矛盾律为例,我们对于矛盾律的信念,谁对事物的信念,而不是对思想的一种信念。矛盾律是说明事物的,不是说明思想的。---尽管我们对于矛盾律的信念是思想,但矛盾律本事不是思想,而是关于世界上种种事物的事实。
加上其他例子。罗素总结:thus our a prior knowledge, if it is not erroneous, is not merely knowledge about the constitution of our minds, but is applicable to whatever the world may contain, both what is mental and what is non-mental.
虽然已经总结了,和往常一样,还有两段,是为了引出下一章。
先验知识,包含一些实体,在世界中是不存在。它们是非实物名词,也包括描述“性质”和“关系”的实体。下面继续涉及先验的知识,特别是对“关系"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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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2011 11: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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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概要:
第八章 先验的知识如何可能
康德将先验知识归于人的认知结构,但他没有想到的是,人的这种性质也是可变的——既然是经验中的事物,就不能排出变化的可能。康德这样的处理,其实是限制了先验知识的范围。
先验的一般认为是心灵的。如思维规律就是如此。但同一律作为思维规律之一,其实是反省的结果而不是先验的。
先验的知识只要不是错误的,就和心灵有关,也适用于宇宙中的一切。先验知识和实体有关。实体即非物质名次,关系也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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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4-2011 05: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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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共相的世界
Universal 共相
introduction :
At the end of preceding chapter we saw that such entities as relations appear to have a being which is in some way different from that of physical objects, and also different from that of minds and from that of sense-data.
we now consider
1 what is the nature of this kind of being?
2 what object there are that have this kind of be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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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词可以适用许多特殊的事务,是因为这些事务都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或者本质。这纯粹的本质(PURE ESSENCE),柏拉图称之为“理念或形式”(IDEA or FORM)。 因为它不是特殊的,它本身不能存在于感觉世界中,它也不想感觉的事物那样变化无常,他本身永恒不变,不朽的。于是柏拉图达到比普通感觉时间格外真实的一个超感觉世界。---理念的世界。对他,真正真实的世界是这个世界。这是巴门尼德似的神秘主义。
现在我们使用的“共相”代替“理念”这个术语。
大体上,专用名词代表殊相,其他名词,形容词,介词,动词,代表共相。一个句子,至少也要有一个表示共相的词才能组成。
因此,所有的真理,都涉及共相,所所有有关真理的知识也读涉及对于共相的认识。
除了学习哲学的,没有人理解共相的存在。哲学家也只是认识到形容词和名词的共相。-----其含义是,过去的哲学家只注意了当事物的性质或品质。而忽视了多个事物之间的关系,WHICH, 是由动词介词表示出的共相。过去的形而上学否定关系的存在。如斯宾诺莎一元论和莱布尼兹单子论。
其实,证明关系的存在比证明性质的存在更容易。不如,相似的“白”比性质的“白”更基本些。理性主义看到了白“性”;经验主义否定白“性”,却没法否定相似的“白”。两种都忽视了关系。
HALF DONE。
下面说明:共相,不是“精神”的。----及它们的存在不依赖于被思维,也不有赖于以何方式被心灵察觉。
北京在上海北边,这作出了关系的判断。次关系不依赖于我们对它的认识。
北京存在。那么,“在...北边”这种关系,在什么意义上存在?在什么地方存在?被感官和内省理解的事物,都在特殊时间存在,但“在北边”这种关系和上面的事务不同。他不在空间也不在时间中,非物质非精神,但他却是某种东西。共相不是思想,尽管它们是在作为思想的客体的时候才为人认识。
当事物在时间内的时候,我们才相信他们存在着。共相不是这种意义的存在。它们是永存的,超时间的。共相的世界也可以说是实在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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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1 06: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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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们关于共相的知识
共相的知识来自 1 亲知 2 描述 3 非1和2。
1
感觉材料中所出现的性质,这类共相容易被“抽象”出来,此时,我们也学习了这个共相。
对位置关系,相似关系,时间顺序关系,都可以被抽象出来。对共相,正如对感觉材料,我们有直接的知识。
2
以前先验的知识,都只是处理共相之间的关系。许多命题看来是有关殊相的,其实却是知识有关共相的。2+2=4中,对于任何实际上的特殊的双,它并未能作出任何陈述。这个陈述中说讲的只是共相的双,而不是只一双或那一双。
3
先验的普遍命题有两点应当注意:A 如果许多特殊事例已知马甲恶意使用归纳法得出普遍命题。共相之间关系随后才知。B 有时候,我们可以知道普遍命题,但不知道其特例。
B很重要。类似,我们一切有关物体的知识都是不能举出实例证明的。我们可以举出感觉材料实例,去没有实际物体的实力。 因此,我们对于物体所具有的知识,就全盘依赖那种举不出实例来证明的普遍知识。----关于别人的心灵,也可以这么说。
回顾一下:非常重点的提纲挈领!
知识,可以是对事物THING,也可以是对真理TRUTH。
知识,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派生的。immediate derivative.
直接的知识是,亲知的 acquaintance; 可针对殊相也可针对共相。若是殊相,它们必是感觉材料,或自我。对共相,很难判断,哪些是亲知的。
间接的知识,若对事物,我们说是“描述的”。总是包含亲知的成分和对真理的知识。
上面是THING。下面是TRUTH。
我们直接的真理知识,可以成为直观的知识,它们是自明的真理。----包括直接陈述感官所提供的真理,逻辑数学定律和伦理学方面的命题。
我们间接的真理知识,有上面直观的知识演绎而来。呵呵,直观知识相当重要。罗素下章考察。在下章,涉及“错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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