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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3-2011 11:1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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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首愚 于 17-6-2013 03:54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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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3-2011 11:4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我也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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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3-2011 01: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欠多少?...

如果2地法律有link的話就头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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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1 01:2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该不会~~~只是你的cpf~~~应该会冻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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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3-2011 02: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nyata 于 27-3-2011 02:07 AM 编辑

不值得。欠信用卡而已,沒必要申請破產。
那是一個永久的污點。
我不知道新馬有沒有互相承認彼此的破產的法令,
不過我相信新馬關係這麼特別,
新加坡方面要在馬來西亞申請庭令執法應該不是問題。

以下的資料是在網上隨便找到的,雖然是香港的,
不過相信破產的法令大致相差不遠。
看了再想清楚後果。

http://auctions2007.mysinablog.c ... le&articleId=787337

破產有好處但當然亦都有壞處,今次我們就一起探討一下破產後有什麼壞處?
-不能出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和律師、接管人、受託人、太平紳士、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名貴物品例如豪華家具會變賣,只可用普通家具
-不可過奢侈生活:例如是搭的士、上夜總會、遊埠、大魚大肉、買名牌衣物
-不可自費出境旅行
-不可替已購買的人壽儲蓄保險供款
-出境須事前將行程、住處和聯絡處通知破產受託人,及在破產受託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間內返港
-須對破產前五年內或更久之資產轉移作交代
-不可買居屋
-100 元或以上的信貸,事前披露其破產身分
-在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上一年的期間的入息與在該期間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人工在扣除必須要的生活費後,如有餘額須給破產管理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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