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報‧2010.03.08
(吉隆坡)安邦地庭今日(週二,3月9日)批准紅島咖啡連鎖店(Island Red Cafe)3名董事涉嫌欺詐的案件進行聯合審訊,3人面對3項金額過千萬令吉的欺詐指控。3名被告分別是張文法(44歲,執行董事)、張志豪(21歲)及翁東善(33歲),其中張文法和張志豪是父子關係。
張文法和張志豪是於2月9日被控,而翁東善則是於2月11日被控。 翁東善涉嫌欺詐的案件週二過堂,來自大馬公司委員會的主控官莫哈末阿茲斯向法官阿茲旺琳達要求將3名被告的案件進行聯審。 3人控狀相似 他說,3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狀相似,他援引刑事程序法典170條文要求案件聯審,法官在聆聽控方提出的要求後,批准案件聯審。 由於翁東善週二沒有律師陪同出庭,法官訂案件於4月26日過堂,以讓翁東善聘請律師。 張文法父子被控於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之間,在位於班丹英達的紅島咖啡連鎖店內,犯下3項欺詐罪行。 涉嫌欺騙93人投資 首控狀指他們涉嫌欺騙93人投資“紅島咖啡店計劃”,涉及投資金額高達104萬零400令吉。 上述行徑抵觸1965年公司法令366(3)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7年監禁或罰款3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二項控狀指他們違反公司法令15(1)(d)條文,即邀公眾將2132萬零100令吉存入這間公司的戶頭,以加入紅島咖啡店計劃長達5年。 罪成者將面對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2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獻售股權抵觸條文 第三項控狀指出,兩名被告通過“紅島咖啡店計劃”向公眾獻議出售公司股權,惟在當時公司沒有涉及股權買賣的普通生意,他們因此抵觸公司法令363(5)條文。 罪成者可被判監10年或罰款2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翁東善面對的3項指控與上述兩名被告的相似,他是在2008年1月至2009年之間,在位於班登英達的紅島咖啡連鎖店內,犯下3項欺詐罪行。 首控狀指他串謀公司董事張文法進行欺騙、第二項控狀指他邀請公眾將1506萬1800令吉存入這間公司,第三項控狀則與上述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