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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的法律中有條例寫明"同性戀"是非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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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09 06: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那位現實是律師的請問馬來西亞法律是否有注明同性是非法的???如果有請幫手例出那一條那一章,謝謝
(本人因為遇到一班同性的強辯的說在馬來西亞法律中沒有寫明或注明"同性戀"是犯法的,所以希望得到明確的條文關於不合法的同性戀)

[ 本帖最后由 《文治征塵》 于 18-8-2009 06:0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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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09 10: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同性不合法?

而且。。。。楼主。。。请使用更明确的标题~

而且。。。。一定要律师吗?我不是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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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2009 04: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kaiyet 的帖子

你要当我是 真律师, 就这样读 :- “别信我是假律师”

不然, 就这样读 :- “别信,我是假律师”

随便啦, 在这里, 不是律师的网友, 比律师更精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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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8-2009 06: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律師 于 18-8-2009 04:55 PM 发表
你要当我是 真律师, 就这样读 :- “别信我是假律师”

不然, 就这样读 :- “别信,我是假律师”

随便啦, 在这里, 不是律师的网友, 比律师更精通法律


王律師,你好,我只想知道在馬來西亞的法律中有否明確的寫明同性戀是犯法的(除了進行非自然性行為外)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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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8-2009 06: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iyet 于 17-8-2009 10:09 PM 发表
为什么同性不合法?

而且。。。。楼主。。。请使用更明确的标题~

而且。。。。一定要律师吗?我不是wor~


你身為版主難道不明白什麼叫明確的答案嗎??關於法律的當然只有問律師或法官才是能得到最明確的法律上問題....別再問為什麼一定要問律師這樣幼稚的問題...(比如醫藥問題當然問醫生或藥劑師,法律當然問律師,要不是要專業人士幹什麼??每人讀到FORM5就夠囉)
還有,你確定同性是合法嗎??我只能提醒你一點就是在大眾地方把錯誤的國家法律直到或間接播送可能一樣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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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2009 09: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文治征塵》 于 18-8-2009 06:15 PM 发表


你身為版主難道不明白什麼叫明確的答案嗎??關於法律的當然只有問律師或法官才是能得到最明確的法律上問題....別再問為什麼一定要問律師這樣幼稚的問題...(比如醫藥問題當然問醫生或藥劑師,法律當然問律師,要不是要專業人士幹什麼??每人讀到FORM5就夠囉)
還有,你確定同性是合法嗎??我只能提醒你一點就是在大眾地方把錯誤的國家法律直到或間接播送可能一樣是犯法的......


那好~既然你如此要求,我就把这楼所有不是律师的回复全部删除。以免wrong advice provided, 也避免佳礼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如果我或其他网友之前有向你提供过任何不对的咨询,请见谅。我也代表这里的网友对你说声对不起。对于不是律师网友回你贴的冒犯,我也代表他们向你说声对不起。希望你能原谅。

也谢谢你的提醒,虽然我想不到有什么条文说错误诠释法律是一条罪,但是如果要报警,根据刑事程序法典114条文,你绝对有权利这么做。如要因为给错错误的法律咨询,要向我提出私人诉讼,请把summons和statement of claim serve到Tan, Goh and associates, 地址请向我拿,他们已经有我的instruction接受收任何你对我的法律诉讼文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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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2009 09: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楼主注明要咨询真实律师并认为只有律师才能回答,请非律师勿回这帖,免错误引导楼主。以避免你本人,或佳礼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王律师,不确定你是否在真实世界是律师或不是,请给一个confirmation我,如不是,我会把你的帖也删掉。谢谢合作。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kaiyet 于 18-8-2009 09:45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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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2009 11: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律师是真正的执业大状

我可以证明王律师是真正的执业律师.

我是在一个朋友的聚餐会上见过他一面。王律师人很友善和蛮有幽默感的。
可是当时聚餐会上有很多人,我看王律师应该已经忘记我是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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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8-2009 11: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里是法律和人权的公众论壇,并不是律师专用的论壇。
所以回答你的问题不一定是律师。

[ 本帖最后由 andrewH 于 19-8-2009 10:15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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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8-2009 01: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iyet 于 18-8-2009 09:39 PM 发表
由于楼主注明要咨询真实律师并认为只有律师才能回答,请非律师勿回这帖,免错误引导楼主。以避免你本人,或佳礼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王律师,不确定你是否在真实世界是律师或不是,请给一个confirmation我,如 ...


那你耶要表明自己是否真實世界的律師呢??因為你提到Tan, Goh and associates但是沒有說你是否是律師和你是在Tan, Goh and associates的職位....
OFFICE BOY耶有職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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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2: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文治征塵》 于 19-8-2009 01:50 AM 发表


那你耶要表明自己是否真實世界的律師呢??因為你提到Tan, Goh and associates但是沒有說你是否是律師和你是在Tan, Goh and associates的職位....
OFFICE BOY耶有職位吧......

第一:我从一开始就说了我不是律师
第二:我没说我在TGA担任任何的职位
第三:因为你提醒我,错误散播国家法律是犯法,或者可能错误引导你,如因如此导致你有兴趣对我提出诉讼,请把诉讼文件served到TGA,我刚给了instruction他们接收任何你对我的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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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9: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不是律師。但俺至少有看新聞。。俺想﹐經過安華和蔡細歷事件﹐大馬人就算不是律師﹐只要有看新聞﹐有理智分析的﹐都知道肛交 /口交 /非自然性行為﹐在大馬都是犯法的。( 別問俺哪個條例。俺不是律師。)

樓主的問題根本問得很模糊。答合法﹐非法都沒有錯。
所以別搞到什麼“傳播錯誤國家法律”那麼嚴重。。沒必要那麼嚴肅。

同性戀犯法不犯法﹐看你的同性戀﹐是指“戀情”﹐還是“性事”

同性戀﹐愛上同性﹐本身並不犯法 -- 法律沒注明你不能愛上同性。跟同性行街﹐吃飯﹐看電影﹐--這些當然沒有犯法。

但是一旦進一步﹐牽涉到性行為﹐就會牽涉到法律問題。
不管肛交﹐口交﹐非自然性行為都是犯法的。。
(至于磨豆腐﹐手淫﹐屬不屬於非自然性行為﹐俺就不懂了。 )

法律沒注明你不能愛上同性。只是不准發生“非自然性行為”而已。
犯法的是性行為﹐不是戀情。。

所以﹐“同性戀是非法的嗎﹖”﹐看你的同性戀﹐是指“戀情”﹐還是“性事”

注﹕俺不是律師﹐只是﹐這問題﹐非得要律師回答﹐非律師不能回答嗎﹖

這裡是論壇﹐任何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只要不犯法。

如果真的有非律師不能回應﹐100%必須確定律師才能回應的難題﹐建議請付錢找真正的律師。這裡無法確認任何人是真正的律師。

跟朋友的意氣之爭﹐要出動到律師﹐還要出動什麼“傳播錯誤國家法律”。。
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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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9: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还回答他干吗?他都说了要真实律师回答他,不是律师的他会说你不是专业,分分钟还会告你误释法律!干吗还要用你的热脸去贴他的冷屁股~自讨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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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11:3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kbchoong 的帖子

雖然俺覺得“沒有付錢﹐卻要求專業的這種心態”感到很可笑﹐
但俺主要是來解決問題﹐不是製造問題的。。

其實樓主跟KAIYET版主最大的誤解在於主題上的筆誤 -  “同性是非法”
樓主自己寫得不清不楚在先。。

然後 KAIYET 的回應 “为什么同性不合法?”
其實只是開玩笑成份居多。。俺就不信KAIYET看不懂是指同性戀而不是同性。

然後就是樓主非常激動的回應﹕“你確定同性是合法嗎??(還沒意識到筆誤的問題﹐和KAIYET的玩笑。。 ) 我只能提醒你一點就是在大眾地方把錯誤的國家法律直到或間接播送可能一樣是犯法的......”


其實﹐很小的問題﹐很小的誤會。放一放﹐大家沒煩惱。
大家上網不過是消遣﹐何必把氣往心裡面放﹖



另﹕奉勸樓主﹐如果詢問﹐要求免費協助﹐能的話﹐請態度好一點。沒必要那麼沖。

[ 本帖最后由 OPO 于 19-8-2009 11:51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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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11: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PO 于 19-8-2009 11:36 AM 发表
雖然俺覺得“沒有付錢﹐卻卻要求專業的這種心態”感到很可笑﹐
但俺主要是來解決問題﹐不是製造問題的。。

其實樓主跟KAIYET版主最大的誤解在於主題上的筆誤 -  “同性是非法”
樓主自己寫得不清不楚在先。。

然後 KAIYET 的回應 “为什么同性不合法?”
其實只是開玩笑成份居多。。俺就不信KAIYET看不懂是指同性戀而不是同性。

然後就是樓主非常激動的回應﹕“你確定同性是合法嗎??(還沒意識到筆誤的問題﹐和KAIYET的玩笑。。 ) 我只能提醒你一點就是在大眾地方把錯誤的國家法律直到或間接播送可能一樣是犯法的......”


其實﹐很小的問題﹐很小的誤會。放一放﹐大家沒煩惱。
大家上網不過是消遣﹐何必把氣往心裡面放﹖

我必须先说清楚事情的始末。
从一开始,楼主的主题已经是不明确,如果没记错,一开始的主题大概是请律师网友解答之类的。
根据版规,我可以立刻封,可是我没有封帖,继续让它存在已经是网开一面。在我作出解答之前,我就需作出警告。
然后就有kbchoong网友和man.utd网友作出解答,然后我就作出一个结论,
所以结论:名义上合法,实际上不合法

结论是不是事实,我现在不知道了,因为我不是律师,所以我的结论是不明确的。呵呵~
所以他不是冲着二楼的言论而来,因为二楼并没有作出任何的解答。而这个结论的确是模菱两可,那是不是冲着这个而来?我不知道,我不是律师,不如让大家来告诉我好吗?

然后,因为出现楼主一定要律师解答,而且好心提醒非律师网友‘错误散播国家法律是一项罪行’
由于觉得事态严重,虽然我也想不到错误散播国家法律师什么罪行,但是为了非律师网友与佳礼论坛挨告,我惟有把非律师网友的回帖都删去。

同时间,我也尊重楼主的选择,并且做好准备接收任何诉讼。

而且这绝对不是小事情,网友特定要求律师或单一或特定几个网友回答已经巍然成气,这是非常不健康的一种现象。论坛是公开的,论坛可贵之处就是能够互相交流,互相学习,我们没有尊卑之分,没有职业贵重之分,没有阶级之分。指定要律师回答,请在真实世界咨询律师。如果一定要律师才能够解答法律上的问题的话,这版的意义完全失去,网管也可以把这版关闭。我把在另一个帖说的转过来:
第一,不是每个人每天都得空上网,是律师也好,不是律师也罢。这里很多网友都是在法律界/司法界工作,赶deadline,赶文件,给client advice,桌子上面的file堆到桌子也不够放。我最近的to-do list就堆了17个项目,之前更夸张。所以,请忍耐些~

第二,这里的网友,律师,paralegal没有义务解答任何的问题,在这里给一些free advice当是做一些pro bono work罢了。

第三,就算真的是律师,也不一定会完所有的法律。所以遇到一些问题,没人答就是可能没人会。

[ 本帖最后由 kaiyet 于 19-8-2009 12:0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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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1: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kaiyet 的帖子

謝謝解說。俺沒機會看到刪除前的全文。。
潛越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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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4: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要是律师才能在这发言,小弟受教了。
看来以后还是少在这发言,不然分分种挨告。

还有,KAIYET 版主。你的SEKSYEN 114 KK和错误诠释法律有什么关系?
SEKSYEN 114不是在BAB SUBAHAT么????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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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N.UNITED 于 19-8-2009 04:54 PM 发表
原来要是律师才能在这发言,小弟受教了。
看来以后还是少在这发言,不然分分种挨告。

还有,KAIYET 版主。你的SEKSYEN 114 KK和错误诠释法律有什么关系?
SEKSYEN 114不是在BAB SUBAHAT么????
...

s.114是没有人能够阻止你lodge s.107FIR的权力。s.114也能够用于警察录取112,113statement
那个关系就是,如果错误诠释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的话,你可以行使114和107给与你的权力,去报案。
就算你大便不出,也可以用114+107去报警的~报了警IO调查不调查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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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N.UNITED 于 19-8-2009 04:54 PM 发表
原来要是律师才能在这发言,小弟受教了。
看来以后还是少在这发言,不然分分种挨告。

还有,KAIYET 版主。你的SEKSYEN 114 KK和错误诠释法律有什么关系?
SEKSYEN 114不是在BAB SUBAHAT么????
...


阿Sir, 阿Sir

这个我懂, BZ 的说的 114 是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不是 Penal Code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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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009 05: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iyet 于 19-8-2009 05:00 PM 发表

s.114是没有人能够阻止你lodge s.107FIR的权力。s.114也能够用于警察录取112,113statement
那个关系就是,如果错误诠释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的话,你可以行使114和107给与你的权力,去报案。
就算你大便不出,也可以 ...


哇!果然是司法界找吃的。原来左搭右,右搭左的话连大便不出也能报警。幸好现在MALAYSIA人民对于还一知半解, 不然的话就大条了。
昨天张三来报警说大便不出,今天又来个李四说一样的话。
那坐报案事的警察真的连要大便也不得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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