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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间公司上了十天班(真正工作天8天),因不适应,所以就最后一天口头对老板说不做了,当时他答应。 月尾时,我打电话去人事部拿回我的薪水,但他拒绝,他的理由是;
1)没给辞职信(但我向老板口头辞职时,他答应,但没叫我写)
2) 试用期员工辞职需赔6天工资,已在appointment letter 注明,他说这是公司的law?
我想问的是, 他们可以制定自己的law吗?比如说“试用期员工辞职需赔6天工”?
我的薪金超过1500,请问我有望拿回我的工资吗?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hantuhan 于 9-5-2009 04:12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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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5-2009 11: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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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过类似的经验。 虽然公司的劳工福利不可以比劳工部定下的差。 不过公司还是可以有条件性的提供不一样的合约。 既然你已经签了这份合约, 你是肯定要赔。 劳工部或工业法庭也不会处理。
请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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