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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的戏剧与影像系文凭班林姓校友, 该原谅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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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权投,我要投诉
有人可以回答我为什么报章只有谴责之类的专栏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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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009 12: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asic 于 15-1-2009 11:53 PM 发表
楼上的这么法治,相信应该没给polis喝过kopi

大马的法律都是没有公信力的啦,众所周知

从蒙古女郎案就可以看出。。。。。阿杜拉萨连讲sorry都省回



那么,有必要让司法腐败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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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4: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要学会免疫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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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09 11: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不能受罪?什么国家?什么道理?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伤人一句“sorry”可以解决?:@ :@ :@
假若他能无罪代表大马法律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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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6: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打了人不可以原谅,因该受罚,打人真的很严重。。。
但我看到大家在这里很忙着做侦探。。推侧这个,推理那样。。。
好像很了解哦。。法官都还没有出声。很奇怪!!!!,,,,
既然受到刑罚了。。。。就以后他出来就给个生路人家。。。。
少在这里讨论了。。。。
真的很难看。。。。别的学院生来看了多不好看啊。。。
还有一些整个新闻报道员。很多料可以爆哦。。。。
做些有意义让大家对新元重新建立信心。。。
我只是纯粹看不过眼在这里的人判他终身死刑。。。好像什么事都和你们撤上关系。。。

[ 本帖最后由 adelinethai 于 14-1-2009 06:3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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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7: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aruto@Chelsea 于 14-1-2009 07:07 PM 发表


鼓掌 = 赞扬?



这里的鼓掌在我来看,只不过是单纯的直接反应
一种表达情绪的动作而已
当然,赞扬或许也是其中一部分,但还是可以有佩服,鼓励,看了好戏後觉得爽,等

呼吁大家不要用“二分法”的思考模式去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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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5: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你的看法。可惜,你的看法会很容易被人滥用,从而引出一批企图维护嫌犯的人为他辩护,称赞他、抢着以他为荣。我们必须杜绝企图渗透我们的不良思想,杜绝以后颠倒是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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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4: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黎耀辉 于 13-1-2009 03:50 PM 发表
我有权投,我要投诉
有人可以回答我为什么报章只有谴责之类的专栏言论。。。


这就是华人社会的变态,看多了会对身体健康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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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7: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遛鳥俠 于 14-1-2009 07:13 PM 发表
看來這裡很多人真的被葉小人洗腦洗到傻了~~~
可悲啊!!!!



此话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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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7: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來這裡很多人真的被葉小人洗腦洗到傻了~~~
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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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7: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定福庄 于 14-1-2009 08:16 AM 发表



果然矛盾!!!!恶人遭殴打,难道就不是暴力的一种吗?对于默许这样的殴打,还叫不赞扬暴力吗?

即使今天站在我们面前的是作奸犯科的人,要怎么惩罚他,即使被法庭判了鞭刑,执行惩罚的人并不是我们,绝对 ...


鼓掌 = 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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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谈起法律责任,司法上的程序有check and balance,刑事罪更需要量刑,而且量刑工作必须从各个角度来审核的,不是情绪做事的。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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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6: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他是错的。
道德上,他也是错的。
但是,他为我们挥了我们心中想要的一拳,大从心底是需要多么大的勇气。
在我心目中,他是英雄,谢谢他,但是请保重。但愿他会被原谅。阿米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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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黎耀辉 于 13-1-2009 03:50 PM 发表
我有权投,我要投诉
有人可以回答我为什么报章只有谴责之类的专栏言论。。。


呵呵~你觉得大多数人会理性探讨话题吗?扪心自问。。。。

报章不过只是投其所好而已,呵呵~媒体系的朋友应该比我们还清楚什么是新闻价值吧?

不然为何成绩放榜,都是多多A的在报纸,而不会报道成绩差的学生~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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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黎耀辉 于 13-1-2009 03:50 PM 发表
我有权投,我要投诉
有人可以回答我为什么报章只有谴责之类的专栏言论。。。


这有太多太多的可能性了。。。、
可能报章主管和老叶相熟?
外语报章本来就要借机唱衰华教大本营?
外人没有接受过我们那12金句的洗脑?
很多专栏都是谴责暴力行动,而不是事件的初衷?

呵呵呵。。。 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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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4: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atte3948 于 13-1-2009 04:44 PM 发表
毅承兄,你那样说,就是你不是啦!

若那嫌犯是先起口角,再挥拳的话,还可以谓之“冲动”。但很明显此人缓缓走上台,瞬间施暴,再第一时刻离开现场,并上演“金蝉脱壳”。很明显这是有预谋的!属于畏罪潜逃!

...

呵呵,兄弟,从某个程度上我认同你的说法,可是我是觉得这个交到了司法的手里,就要量刑来定罪了。这个就轮不到我们去定夺了,然而在社会的眼光角度了,教育民众应该是警惕,而不是舆论压力的鄙视。警惕的是法律和个人良心的后果,对于每一个行为。而不是舆论压力制造更多的是非,毕竟人言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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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应该宽容对待他,毕竟他做的一切都是冲动的,现在让他出来承认错误,面对必须遇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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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毅承 于 13-1-2009 03:35 PM 发表


很好的理性带头,欣赏你~

其实我觉得,或许用金刚的眼光来看待整个事情会比较好。怒而不憎。怎么说呢?怒,是要让他知道自己做的得负起责任,可是不要憎恨他,人是会犯错的。而且这个还可以有机会让他改过,不 ...


让你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形容词:怒而不憎
这也很好地形容道了我的心情。。。

其实。。。我很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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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nnyWong85 于 13-1-2009 03:25 PM 发表
其实这个讨论已经没有意义了吧?

因为这已变成刑事案,警方已经插手这起事件了,也就是说林同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是检控官的决定,而不是普罗大众或报案者的决定了吧?

除非若说是道义上的责任,他该 ...


很好的理性带头,欣赏你~

其实我觉得,或许用金刚的眼光来看待整个事情会比较好。怒而不憎。怎么说呢?怒,是要让他知道自己做的得负起责任,可是不要憎恨他,人是会犯错的。而且这个还可以有机会让他改过,不要这样判了他死刑,因为我们不是绝对的那一位。换作假如那个人是你,你给人这样钉死,你会怎么想?有时候,我们也要两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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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影响力。从报章,电视新闻,网络论坛,到身边的人对新院风波的看法,这些都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我也是有罪的,因为我也曾在论坛里留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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