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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运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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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9 08: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看可能有些乱。各位如果想要soft copy,请PM我你的e-mail 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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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9 08: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款    解散
20.1              除非得到青运中央代表大会为此目的而召开的大会中不少过五分之三的青运代表们之同意,青运将不解散。
20.2              如果青运在上述条款下解散,则青运所有的合法债务必须还清,剩余的基金则由中央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任何方式分配。
20.3              中央执行委员会所签署的解散通知须于解散后的十四天内呈交青年社团注册官。
备注:i)       以上章程条款已于二零零八年七月廿日之第卅六届中央代表大会通过全面修正,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获注册官批准生效。
         ii)        本章程内容如有发生争执,将依据英文版本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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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9 08: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款    组织
9.1              中央代表大会
9.1.1           青运之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央代表大会。
9.1.2           中央代表大会将由下列成员(简称中央代表)组成,他们的任期为两年:
a)    每一合格的州分会可根据合格会员人数选出中央代表。每一州分会代表人数不可超过50人,如章程9.3.1B项。
b)    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成员,如章程之9.2.1A条所示。
c)    全国稽查两名。
9.1.3           中央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之合法人数须有中央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中委会人数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1.4          中央代表大会之职权:
a)    确定章程之实行及组织形式。
b)    制定政策以监督青运各项计划与活动。
c)    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常年报告及接纳稽查后的帐目。
d)    决定青运与国内或国际性组织之关系。
e)    重新选举任期已满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两名稽查。
9.2             中央执行委员会
9.2.1A       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
a)    总会长一名,署理总会长一名,副总会长八名,总秘书一名,署理总秘书一名,助理总秘书一名及总财政一名,副总财政一名,全国组织秘书一名。
b)    票选中央委员二十名。
c)    总秘书,署理总秘书,助理总秘书,总财政,副总财政,全国组织秘书由总会长委任,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总会长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七名中委,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委员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的委任。
d)    各州分会之主席为当然州驻总会代表,如果他没有担任前述条文所列的职位。如州主席是中委,则州分会有权另委州驻总会代表。
9.2.1B       当然中委及委任中委之职权与票选中委相同,并统称为中委。
9.2.2         中央执行委员会职委任期为二年。
9.2.3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三个月必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
9.2.4           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之一半或二十位,以何者较少为准。
9.2.5        任何中委,若无充分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会议两次,将丧失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资格。
9.2.6        除总会长一职之外,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填补任何出现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空缺职位,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或州驻总会代表。
9.2.7        如果总会长停止掌职,署理总会长将代理其职,至另一位新的总会长在选举年之中央代表大会上被选出为止。如果代理总会长在新任总会长还未选出之前,以任何理由停止掌职,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在八位副总会长之中选出一名为代理总会长。
9.2.8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a)    执行中央代表大会之议决。
b)    经中央代表大会批准下拟定青运之财政预算及安排有关融资。
c)    进行各种形式会议,调查及研究,并设立必要机构以推动有关会议,调查及研究。
d)    视需要而设立州分会及批准县会及支会之成立。
e)    批准青运会员之申请书。   
f)    在不违反青运章程之情况下拟定,修正或取消条款及细则以加强青运之行政效率。这些条款及细则将被视为章程的一部分,并享有与其同等地位及效力。
9.2.9        总会长将主持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所有会议,于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若有特别事故,他有权召开中央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紧急会议。
9.2.10      如果总会长缺席,署理总会长有权代理前者主持一切会议及处理事务。如果总会长和署理总会长缺席,则任何一位副总会长将代为行使彼等之职权。
9.2.11        除了有关财政事务外,总秘书须保存一切记录及负责其正确性。他亦负责呈报在2007年青年团体与青年发展法令下所规定的常年报告。他须发出会议通知书及保存会议记录,亦需保存全国青运会员之名册。总秘书有权支配三千元内之款项。任何超过三千元之开支,必须经过总会长、总秘书和总财政之批准。如果超过十千元者,则需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批准。
9.2.12        署理总秘书应协助总秘书并在总秘书缺席时代其行使职权。如果总秘书和署理总秘书缺席,助理总秘书将代为行使彼等之职权。
9.2.13        总财政可保存不超过三千元之手头现款,如超过此数目,则须以青运之名义存入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银行里。如欲取出任何款项,除了总财政签署外,尚得经总会长或总秘书其中一人之联署。总财政有权签署所有收到款项之各种收据。副总财政应协助总财政并在总财政缺席时代其行使职权。
9.2.14        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八名副总会长、总秘书、署理总秘书、助理总秘书、总财政、副总财政、全国组织秘书及一到四位由常务委员会所委任之成员组成,所有成员皆拥有表决权,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之一半。该委员会的任期与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同,并拥有下列职权:
a)    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
b)    处理任何紧急事件。
c)    制定及执行青运外交政策。
d)    协调总会所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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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12-2008 09: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运在今年中委会会议已经通过修改新章程,那么,有谁可以分享新章程的内容吗?

因为,我脚受伤关系,未能出席新章程讲解会议,在青运论坛中,也没有新的章程UPDATE,所以,希望各位可以分享

目前,我所知道是明年改选,只有主席职位是竞选(提名),其他职位,一概是委任

2)县会主席自动成为驻州代表(如果已经是州理事,委任一位代表)

还有其他吗? 希望各位同志可以分享分享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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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08 10: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浪人 的帖子

我有最新的华文版章程。你要的话,我可以电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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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09 10: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需要新的章程
可以 放在这里吗?

顺便让这里的青运之友了解新的章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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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09 11: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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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9 08: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款        名称
        本运动定名为「马来西亚青年运动」,以下简称为「青运」。

第二条款        注册办事处
        青运总会办事处设于NO.12B,JALAN KANCIL,OFF JALAN PUDU,55100 KUALA LUMPUR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后而获得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其他地点。

第三条款        会议地点
3.1        所有各级青运之会议,将在注册办事处举行,或由总会、州分会、县会或支会执委会因时而决定的地点。

第四条款        宗旨
4.1         青运之宗旨为:
4.1.1        从事青年教育与训练工作,以期造就富理想和有干劲的时代青年。
4.1.2        带动并领导青年参与青年工作以及社会服务,共赴建国使命。
4.1.3        关注和研究时下青年所面对的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照顾及确保青年的福利和身心健全发展,全面提升彼等之素质和地位。
4.1.4        从事研究社会发展理论,以引导及辅助社会兴革的长远工作。
4.1.5        促进国民团结,建立和谐关爱的马来西亚社会。
4.1.6              晋身国际青年运动舞台,通过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实现「和平、进步、繁荣」三大理想。
4.1.7              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原则,捍卫联合国人权宣言。

第五条款        权力
5.1                 青运有权:
5.1.1              筹款以实现本章程内所定之宗旨。
5.1.2              接受任何支持本运动宗旨之机构或个人之辅助金、基金、年捐、捐款及遗产等。
5.1.3              捐助、开销或支付任何由中央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款项。
5.1.4              保管不急用款项,将之投资于证券或进行其他形式之投资。唯此举必须获得中央代表大会或经授权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批准。
5.1.5              购买、租赁、继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土地或建筑物,为青年之福利及发展作出贡献。
5.1.6              征购及承办任何符合青运宗旨之个人或公司的全部、局部的土地发展、商业经营、产业等。
5.1.7              鼓励、支持及协助任何致力于青年福利之筹款计划或号召。
5.1.8              经有关当局批准下印刷、出版及发行(不论以赠送或出售方式)推出各种相关于青年和社会发展之报告书、定期刊物、书籍、小册、传单及其他文件。
5.1.9              直接或联合国内青年机构、国际青年组织或福利机构主办或参与各种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之研讨会等和各类形式的会议。
5.1.10            直接或与政府或其他机构合作进行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宗旨之合法活动。
5.1.11      可依据发律程序可抵押、转让或出让土地、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唯必须经过中央代表大会或特别中央代表大会之3/4出席代表之同意。

第六条款          非政治
6.1          青运将不受任何政党利用或控制,亦不参与政党之政治活动。

第七条款        标志
7.1          青运标志中心是一个巨轮,象征青运以推动青年自立自强,催化社会兴革发展为中心哲学,诚如时代巨轮恒然往前发展、演进。
                巨轮的核心是英文名称与「Y.M.M」之联体字母象征马来西亚青年运动(青运)乃是转动时代巨轮的中轴与动力。
                其颜色为蓝底白字。蓝色代表服务、参与、贡献与尊严,白色代表青年的纯洁、光明与希望。

第八条款        会员
8.1                 青运开放于年龄由十五岁至四十岁之所有马来西亚青年。
8.2                 欲申请入会者,须填写青运之入会申请表格,经一名会员介绍,然后由支会寄交所属之州分会,再由州分会呈交于青运总秘书,最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8.3                 大学或大专学院之在籍学生将不被接受为青运会员,除非已先获得有关大学或院方之签准书。
8.4                 入会基金五元。
8.5                 永久会员须缴纳五十元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时势所制定的价格,会员费全部呈交总会。永久会员的合法性至40岁为止。
8.6                普通会员年捐四元,由入会之日期至该年年底止,年捐全部呈交总会。
8.7                  会员须呈交三元以作为转支会或由普通会员转至永久会员之费用。
8.8                  所有年捐必须呈交总财政,并由总财政发出正式收据。凡在十二月卅一日前缴清会员年捐于总财政者,方有资格出席下届之常年代表大会。(以下被称为“合格会员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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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9 08: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9.3            州分会
9.3.1         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在每一州成立分会。总秘书须召集在该州之成立会议,但该会议至少须有二十名居住在该州之会员出席始能生效。
9.3.1A      州分会在任何时候必须至少拥有三个或以上的合格支会及至少八十名会员,他们必须是截至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缴清年捐之有效会员,方可成为合格州分会。
9.3.1B      每一合格州分会必须按照以下方法选出中央代表,出席中央代表大会;
i)    在会员名册内的首一百名合格会员中选出四名代表。

第十四条款    产业管理人
14.1           根据2007年青年团体与青年发展法令11(b)条文,青运可委任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为产业管理人,他们在任期内有权执行管理产业的工作及有权联名签署青运的不动产买卖,抵押或出让的任何文件。当他们中委任期结束时,此管理权力也自动结束。
14.2          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产业管理人)不能抵押、转让或出让青运的产业,唯必须获得中央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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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9 08: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款    纪律委员会
15.1          一个纪律委员会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选出,包括七名至少来自四个不同州属之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任期为两年。该委员会有权冻结及接管任何州分会、县会或支会,暂停职权或撤职或冻结以及开除会员籍,并处理其他投诉和来自会员、各级执委,州级或以下单位之上诉,受影响之会员。执委或单位可在纪律委员会的裁决发出后十四天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
15.2          纪律委员会将从他们之中选出主席一名与秘书一名。纪律委员会之会议合法人数为其人数之一半。
15.3             当需要时,纪律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会议。纪律委员会之秘书须于三天前发出通知。
15.4             纪律委员会之主席将主持所有纪律委员会之会议以及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
15.5            纪律委员会之秘书将依据青运规则处理纪律委员会之事务以及执行纪律委员会之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以及记录纪律委员会所有的会议。
15.6A        纪律委员会之裁决为最后决定。
15.6B        如有上诉,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款    财务
16.1            青运之常年收支帐目以及资产负债表必须刊载于常年报告中以便呈交给中央代表大会,其副本必须连同常年大会通知寄交中央代表大会之代表。
16.2           青运之收入与财产以及所有收入之款项只能用作促进、提倡与执行青运之宗旨。其任何部分不能当作股息花红或盈利付给青运之任何会员。为正当的付给薪酬或费用或两者予任何青运之职员或雇员或青运之任何会员或其他为青运提供服务之人士将不受禁止。
16.3           青运总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之稽查必须稽查总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各自该年的帐目,以及准备报告呈交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之常年大会。在他们的任期内,在总会长或主席需要的情况下,稽查须在任何日期审查任何时期的帐目,并呈报给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委员会或县会委员会或支会委员会。
16.4           总会、州分会、县会及支会稽查之选举方式与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委员会、县委员会及支会委员会成员相同。
16.5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委员会,县会委员会及支会委员会之稽查须查核委员会之帐目,以便呈交给有关大会通过。如稽查不论任何理由无法执行其职责,将由属上单位之稽查审核帐目,支会之帐目由属上县会或州分会(如无县会)之稽查审核,县会之帐目由属上州分会之稽查审核,州分会之帐目由总稽查审核。
16.6           如稽查出现空缺,可于中央代表大会、州代表大会、县代表大会及支会会员大会中推选填补。
16.7         各单位的财政报告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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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9 08: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6A条款        青运基金会董事部委员会
16A.1        基金会名称
    本基金会定名为“马来西亚青年运动慈善及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16A.2        宗旨
    基金会宗旨为:
a)    赞助各族文化教育慈善机构。
b)    赞助各族文化教育及慈善活动。
c)    救济病患灾黎家境清寒及急需援助之人士。
d)    赞助大马青年子弟从事教育事业。
e)    赞助大马青年子弟进修青年及文化相关课程。
16A.3         基金会会址
    基金会会址设在青运总会会所:
No.12-B, Jalan Kancil, Off Jaln Pudu, 55100 Kuala Lumpur.
16A.4       基金
a)    基金会可向青运会员募捐。
b)    基金会可视情况所需,向社会人士募捐。
c)    基金会的基金应存放於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或拥有执照之金融机构。
D )    在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并授权下,基金会有权利为基金利益购买置任何不动产,为此行动必须事先获得青运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e)    基金会不可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运用其产业作为商业用途。
f)    基金会经稽查的常年帐目以及董事部成员名单必须每年向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呈报。
g)    基金会经稽查的常年帐目以及董事部成员名单必须每年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总监位于吉隆坡的总部呈报。
16A.5        永久会员籍
a)    二十一岁的马来西亚公民或在马来西亚注册的社团或商业机构。
b)    捐助基金会之社团或商业机构最少五千元者,个人最少一千元者将成为永久会员。
c)    欲申请入会者,需填写会员之入会申请表格,经一名会员介绍及另一名中委附议,最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16A.6       丧失会员的资格
a)    个人遭到刑事案定罪者或破产者。
b)    公司倒闭。
c)    医院鉴定精神病患或失常者。
d)    本身要求退出。
e)    本身违反青运章程及规则。
16A.7       会员大会
a)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俾接纳董事部往年会务的报告及经稽查帐目。
b)    会员大会为基金会最高机构。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一半或董事的两倍,视何者为少。并选出最少10名至最多25名董事部成员及稽查2名,并在青运中央委员会改选后60天内选出。
c)    首50名会员的董事部有特权选出成员为10名,每25名会员增加一名会员董事。
16A.8          组织结构
a)    董事部成员将由票选会员董事及非会员董事组成。
b)    非会员董事之人数须与会员董事人数相等,并由青运中央委员会推荐。
c)    董事部成员将在它们之中选出一名董事长、一名署理董事长、三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秘书、一名董事副秘书、一名董事财政、一名董事副财政等九位董事常委。
d)    董事部会议之法定人数为最少十五人或董事部成员一半,视何者为少为准。
e)    董事部每六个月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其董事秘书至少需于十四天前发出通知书于董事部成员。
f)    董事部之董事长将主持董事部所有的会议并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面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拥有决定权。董事长有权召开董事部之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g)    董事部之董事秘书将根据青运规则处理董事部之事务并执行其指示。董事部将发出会议通知书及记录董事部所有的会议。
h)    董事部有权成立任何小组,以有效的执行其任务。
16A.9          职权及任务
a)    董事长主持所有会议,倘正缺勤,则由署理董事长代行其职务。
b)    董事秘书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包括执行一切议决案。
c)    董事副秘书协助董事秘书处理其职务倘董事秘书缺勤,则由董事副秘书代行其职务。
d)    董事财政掌管基金会收支款项,手上不得存有超过RM1,000.00之款项,超出此数额时,必须储存於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或拥有执照之金融公司的户口中。
e)    董事副财政协助董事财政处理其职务,倘董事财政缺勤时,则代行其职务。
f)    所有银行支票需由三名委员,即以下每一职组中的一名委员签署:
i)    董事长或署理董事长。
ii)    董事秘书或董事副秘书。
iii)    董事财政或董事副财政。
g)    董事部在收取任何款项时,必须发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所供给之临时收据,并尽快将款项交给基金会财政部存入银行户口中,以及由基金会财务部发出正式收据给捐款人。
h)    基金会董事常委负责基金会的一切联络工作。其他董事协助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
16A.10         支出款项权力
    董事长或董事秘书有权批准任何RM5,000.00以内之开支或费用,超过RM5,000.00,则需得董事部常委会的批准。
16A.11         审查小组
    由董事部的成员中委任五名董事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教育及慈善基金的申请,并推荐给董事部裁决。
16A.12         解散
    倘基金会解散,其基金扣除合法债务后,余款需捐献予联邦或性质与类似本基金会,并获得马来西亚内陆税收总监准之任何机构。
16A.13         修改细则
    青运中央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撤除、增加以上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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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09 08: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款        修正
17.1         这些规则可在任何中央代表大会中增加、废除或修正,唯必须以书面在三十天前发出修正建议通知书,任何更改或修正必须得到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款        规则之释义
18.1    关于这些规则的释义,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诠释将是最后的决定,除非经中央代表大会加以撤销。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全权处理不在此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款    会员登记册
19.1              全国总会、州分会、县会和支会所保有之会员登记册必须包括以下之细节: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职业、以及入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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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10: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噢!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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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11: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浪人 于 18-12-2008 09:15 PM 发表
青运在今年中委会会议已经通过修改新章程,那么,有谁可以分享新章程的内容吗?

因为,我脚受伤关系,未能出席新章程讲解会议,在青运论坛中,也没有新的章程UPDATE,所以,希望各位可以分享

目前,我所知道是 ...


青运章程已经更新了。。。

http://ymm.org.my/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27&Itemid=82

9.3 -  州分会

9.3.6 - 州分会理事会包括:



a)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秘书一名,署理秘书一名,财政一名,组织秘书一名。



b)票选理事至少十名至最多十五名。



c)州主席将委任州秘书,州署理秘书,州财政,州组织秘书,被委任者必须是州代表。州主席经州分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五名理事,州分会理事会有权撤除有关委任。



d)各县会主席(如有)为当然州理事,如县会主席是州理事,则另委代表。



9.3.7 如州主席是中委,州理事会有权委任或更改州理事成为州驻总会代表。唯被革除的州驻总会代表不能在同一届重新被委任。




9.4 - 县会


9.4.4 a)  每支会可派五名已缴清年捐之代表,其中支会主席,秘书为当然代表,如他们没有担任县会理事会之任何职位。


9.4.7 -  县会理事会包括:


a) 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财政一名,组织秘书一名。


b) 不少过六名但不超过十二名票选理事。


c) 县会秘书,副秘书,财政,组织秘书将由县会主席委任。县主席经县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四名理事,被委任者必须是县会代表,县会理事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委任。




9.5 - 支会


9.5.2 支会理事将在支会会员大会中选出,其中包括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以及不少过五名但不超过九名理事,两名稽查,任期为两年。


9.5.2 a )支会主席将委任支会秘书,助理秘书,财政。支会主席经支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两名理事,理事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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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09 01: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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