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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小插曲 令我对马来西亚警察完全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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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0 12: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壞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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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4: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阿济 于 16-12-2008 04:48 PM 发表
歹徒害怕警察是因为他们手里有武器,然而,这位警察在该开枪的时候却优柔寡断不敢扣动扳机,这就助长了歹徒的嚣张气焰。这种错误的做法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彻底纠正。
否则,警察手中的枪支成了装饰品,谁还会害怕 ...

请解释警枪的用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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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7: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SAM 于 15-12-2008 03:23 PM 发表


如果那贼人是华人或印度人。。。下场就不一样了。。。。可能当场被杀了!!!!


不要总是种族化好吗? 本来就全都是人啊,为什么事情一发生大家都爱往种族的角度去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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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7: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10位 警察1位是好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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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6: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枪在手都还控制不了场面的情况下,
不顾危险叫手无寸铁的楼主及友人帮忙拘捕暴徒,
这警察真的“勇”。
这楼主真的“勇 十 蠢”。

(楼主别骂我,你有见义勇为的情操,不过帮人也得评估一下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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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6: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來應該加強的是馬來西亞華人的中文水準。
說真的,這篇文章,我有看沒有懂,
最後是在看了第N遍後才看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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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6: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东辉 于 14-12-2008 11:56 PM 发表
长河            

双溪龙

sg long
长江啊 ...

我觉得 那是一间设备不齐的警察局...

LZ是长江人吗?
还是只是在那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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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6: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1千万 个 里面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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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8: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aku tak takut tembak
下次我遇到警察也會向他們說:aku tak takut temb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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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8: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kliew05 于 15-12-2008 08:39 AM 发表
不是吧!身為有槍的警察都對付不了空手的賊,不难想像 那我们怎对他們有信心,,,,,,真是完全改观... :@ :@


虽然他是警察,有枪,但是就因为他是警察不能随便动枪啊。。。所以匪徒就不怕他咯
肥匪徒不是有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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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08 08: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东辉 于 16-12-2008 07:47 PM 发表
啊济
你有一半说对了 有另一半说错了
我是蠢 说真的过后我真的怕得很   但是勇就说不出来的 我会上前有绝大部分原因是看到我的roommate走了上去 我的人就是这样不可以抛开朋友不顾  所以还是 蠢
...

为朋友甘冒大险,
楼主!赞赏您!

(不过要记得,帮人有很多方法,不会游泳千万不好跳下深海救人,不然只会多赔上一条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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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2008 09: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ungai long 蛮危险的。。。连枪都有哦。。。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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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2008 10: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阿济 于 17-12-2008 10:22 AM 发表
无需做不必要的假设,在我国现今的执法状况下,只好很悲哀的再说一次。。。

事不关己及深受其害,
旁观者及受害者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立场。

假设?
我不想看到悲剧发生才来绝对谁对谁错。

以大马警察过往的"辉煌"记录,我只会认为你的想法让他们变本加厉,这是HIGH PROBABILITY AND FORESEEABLE,一个人冷静下来想j想都会想到严重的后果。
你现在的想法是宁可杀错,不可放过。
这样的想法和杀人犯的做法有什么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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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2008 07: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貓董
看到有人说看不懂 我真的很抱歉
因为我就只有那么六年的小学中文程度 中学的时候我只背名句精华
中四的时候因为马来文太过差所以决定不拿华语科目来修读 因为这样的话就会进到马来班 顺便搞好马来文和英文 但是SPM我是有考华文
所以在一次对各位要看几次才看得懂的人说声抱歉

啊济
你有一半说对了 有另一半说错了
我是蠢 说真的过后我真的怕得很   但是勇就说不出来的 我会上前有绝大部分原因是看到我的roommate走了上去 我的人就是这样不可以抛开朋友不顾  所以还是 蠢

F20a
对 就是在双溪龙  我是utar 学生没错 不过就来不是了
因为我要毕业了 现在找工作当中

InFiNiTy
是yamaha来的
据我所知 我们那边发生没有多久  makhota cheras 大概同样时间发生同样的事情 我所说的是:@爆镜:@

[ 本帖最后由 真东辉 于 16-12-2008 07:52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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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2008 10:2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2# carlosmak 的帖子

无需做不必要的假设,在我国现今的执法状况下,只好很悲哀的再说一次。。。

事不关己及深受其害,
旁观者及受害者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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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2008 07: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snekmil 于 16-12-2008 07:48 PM 发表
八成是肥的不肯给贿金,那个警察火滚威胁,同时很聪明的表明身份让民众以为他在抓贼,起码失败后不会有负面新闻。肥的像是典型的被欺负款,被逼得堵告懒而狗急跳墙撞那死要过路费的山大王。山大王亮出武器做出最后通 ...


马来西亚将会出一名很厉害的编辑加导演那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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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2008 08:2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阿济 于 17-12-2008 01:41 AM 发表
在有限的资料下,这个案充满了未知因素,我不想以猜测的方式来与您争辩这案件。。。

不过事情的演变结果却是使人心悸。。。

结果:罪犯逃之夭夭。
           警员车翻人受伤。
           此行动将被其他犯 ...

就算是在场的楼主,也是在开始时看得不清不楚,当时的情况混乱,不是一般我们坐在这里,舒舒服服时间充足让你慢慢想,当时考研的是临场反应。

很多人看戏时会说为什么那个人那么笨,看到车来还不闪,其实有没有想过当时这个人已经太害怕做不出反应?你那么悠闲坐在椅子上看戏当然不会紧张到做不出决定,这里也是一样的道理。不要说警察受过训练制服匪徒,把你自己放在同样的情形,给你事前想好如何做,真正情况发生时你是否能如想好般去反应?

警察制服嫌疑犯被赋予合理的武力来完成任务,REASONABLE FORCE。
那么你来告诉我,用枪射击一个嫌疑犯来阻止他逃走,你认为合理吗?你如何知道你射对人?对方一定是犯人?

英国一个CASE,POLICE OFFICER看守木厂,他看到有一个嫌疑犯偷木,他喊住对方不给他逃走,对方还是逃走,结果他直接开枪射伤对方的脚阻止他逃跑。
后来发生什么事,被控伤害他人身体,被法庭定罪。
那个嫌疑犯后来被证实的确是小偷,但是GUARD的原判还是维持,原因是当时他还是嫌疑犯,你开枪射他就是伤害他,你没有权力去伤害他。
这个CASE被DECIDED为WRONG JUSDIFICATION导致那个被告被定罪。


再看楼主的CASE,如果那个警察开枪射脚之类,有什么后果?

[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7-12-2008 09:47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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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2008 11: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4# carlosmak 的帖子

根据楼主提供的资料,面对匪徒一而再地挑剔,
如果还赞扬警方人员讲就人权,带着爱心执法。
我。。。无话可说。

[ 本帖最后由 阿济 于 17-12-2008 11:02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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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2008 10: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阿济 于 17-12-2008 09:49 AM 发表
我们太舒服了,舒服到看不到危机的存在,在上面我曾经说过,我也不赞同警察以暴制暴,相信那位警方人员在受训期间也被告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但如果他们都只求自保而不勇于执法,那我国的治安情况将会落到非常糟 ...

CRIME CONTROL不适合作为这合法开枪的理由。

警枪的作用是保护自己和人民,只有人民,人民财产和自己安全受到威胁时他才可以开枪。
说白点,如果没有以上的情况发生,警枪只有吓匪徒的作用。

如果没有这个法律,那么警察随时都可以开枪,理由是我执行任务,你认为滥用的情况多点还是善用的情况多点,尤其是马来西亚警队一向来的"好表现"。

那位警察已经尽力了,向天鸣枪,跳上MOTOR抓他,你还想他怎样?

如果真的开了枪射到华人,这里又不知道那位网友开贴说没查清楚就开枪,警察乱开枪射死人,然后又随便丢一包粉在尸体旁边。。。
BLA 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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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2008 09: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9# carlosmak 的帖子

我们太舒服了,舒服到看不到危机的存在,在上面我曾经说过,我也不赞同警察以暴制暴,相信那位警方人员在受训期间也被告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但如果他们都只求自保而不勇于执法,那我国的治安情况将会落到非常糟糕的地步。

您提到的法律条文是两面刀,一面能维护人权,另一面却是匪徒造案时护身的盾牌。

事不关己及深受其害,
旁观者及受害者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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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社会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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