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人身自申 (一)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 (二)高等法院或其法官在接到有人遭到非法拘留的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如认为上述拘留为合法应下令将被拘留者移送法院。否则,应下令予以释放。 (三)对于任何被逮捕者应尽快将逮捕的理由告知其本人,并允许由其本人所选择的律师为其辩护。 (四)对于任何未获释放的被逮捕者,应在二十四小时(不包括路程所耗时间)内,移送预审法官处理,不得无理拖延;非根据预审法官的命令,不得继续予以拘留; 但是,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根据限制拘留的现行法律所逮捕或拘留的人员,并且本款的全部规定应视为自独立日起即已成为本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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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eonchoo 于 27-3-2008 11:52 AM 发表 哦,就是已经被判有罪的人吗?
原帖由 悲情王子 于 27-3-2008 11:58 AM 发表 不一定,扣留所和被内安法令所抓的很多都不是还没有定罪,当中包括吉兰丹州务大臣聂阿兹的儿子,当局当时声称他涉及国际恐怖活动
原帖由 leonchoo 于 27-3-2008 12:03 PM 发表 那好像是在偏帮一方,聂阿兹的儿子还好。如果是平民百姓的话怎么办?
@cariinternet
原帖由 eclipse380 于 27-3-2008 12:25 PM 发表 lenchoo 欧洲流行 probono service 就是一些firm/lawyers,在业余时间帮助需要援助的,给予法律上的协助 这除了可以帮助别人,也在为自己建立reputation
原帖由 leonchoo 于 27-3-2008 12:10 PM 发表 如果百姓需要法律援助的话可以找谁?在欧洲有免费律师的,这里有吗? 我的朋友跳飞机被抓,还有免费律师帮他在荷兰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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